好消息,北海防城港购房,不需等到房产证下来也可以迁户口

防城港购房,不需等到房产证下来也可以迁户口在防城港购房的业主,不需等到房产证下来才能迁户口到防城港,在防城港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均可办理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交房证明材料办理落户。一、已购房人员申请落户防城港,申请人应当提

好消息,北海防城港购房,不需等到房产证下来也可以迁户口

  防城港购房,不需等到房产证下来也可以迁户口

  在防城港购房的业主,不需等到房产证下来才能迁户口到防城港,在防城港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均可办理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交房证明材料办理落户。一、已购房人员申请落户防城港,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在防城港购房的业主,不需等到房产证下来才能迁户口到防城港,在防城港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均可办理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交房证明材料办理落户。

  一、已购房人员申请落户防城港,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交房证明材料。

  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应当将户口迁至其新住址或社区集体户。

  二、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防城港,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三、申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防城港,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提供未婚声明公证书。

  参考资料:《防城港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附:《防城港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原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11月25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

  防城港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放宽全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凡迁入以上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包括在本市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落户。

  (一)“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一是指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二是指具有使用权的租赁房屋。

  (二)“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用人单位招聘,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或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灵活就业、创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以上的。

  第四条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四市户籍同城化。

  (一)在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四市范围内工作、居住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以跨市累积计算。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居住亲属(亲属的范围包括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和近姻亲关系亲属,下同)的常住户口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的,可以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取消购买房屋办理落户时对房屋性质、房屋面积和必须持有房产证的限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均可办理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以及交房证明材料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交房证明材料。

  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应当将户口迁至其新住址或社区集体户。

  第六条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租赁房屋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在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三)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一年以上的证明。租赁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工作、居住或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证明材料,本市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声明、房产证复印件。

  第七条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落户。技术性、实用型人才是指具有初级工以上专业技能从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在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初级工以上专业技能从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第八条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取消大中专(含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就业落户的限制。凡大中专(含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落户。

  (一)对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毕业生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

  2.《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

  3.接收单位证明。

  (二)对入学时未将户口迁至学校或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回原籍毕业生,凭毕业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原籍公安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再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中专(含大中专、技校、职高)以上学历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证明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准迁。

  申请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第九条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取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的条件限制。凭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即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人员的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营业执照、企业证明。

  (三)一年纳税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四)申请人在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申请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第十条放宽投靠类落户。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的常住户口城镇居民,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对于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不再限制年龄。

  (一)依照本条规定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二)依照本条规定申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提供未婚声明公证书。

  第十一条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凭证,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留学回国人员”泛指取得境外学历,经国家教育部进行学历认证,回到国内定居的人员。

  第十二条落户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地取得常住户口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材料,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提请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细则规定的着重点是积极引导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旨在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发展水平,对涉及由城镇向农村迁移户口的,仍按既往户籍管理政策和规范执行。此前有关户籍改革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自治区、市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防城港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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