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是一个海纳百川的城市,常住的二千五百多万人口里,真正有上海户籍的其实还不到一半。那么,常住上海的外地户口居民,能否在上海办理离婚呢?
离婚有两个途径,一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二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根据《离婚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如果双方都不是沪籍居民,是不能在上海辖区内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
但是,非沪籍居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到上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夫妻双方都在上海定居一年以上,可以在上海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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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