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喊屈单位叫苦 拿到户口就“闪退”困局如何破解

求职者喊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落户违约金”协议本就无效;用人单位叫苦:除了人才流失,更损失了落户指标——拿到户口就“闪退”单位损失咋弥补本报记者兰德华阅读提示一毕业就落户京、沪是不少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的首要条件。用人单位可办理落户

求职者喊屈单位叫苦 拿到户口就“闪退”困局如何破解

  求职者喊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落户违约金”协议本就无效;用人单位叫苦:除了人才流失,更损失了落户指标——

  拿到户口就“闪退”单位损失咋弥补

  本报记者兰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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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毕业就落户京、沪是不少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的首要条件。用人单位可办理落户,往往会约定服务年限和违约金。那么,户口违约金有效吗?职场流动诉求与遵守职业诚信,二者如何取舍?

  2022年毕业季临近尾声,北上广一线城市,特别是京、沪两地,“解决户口”成了不少毕业生选择用人单位的首要条件。用人单位可办理落户,但大多会在协议中约定服务年限以及相应的违约金,不少求职者在约定期限内“跳槽”,往往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求职者喊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落户违约金”协议本就无效;用人单位叫苦:前脚拿了户口,后脚就跳槽,人才流失了不说,更损失了“宝贵”的落户指标。

  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落户违约金”在法律上有效吗?职场流动诉求与遵守职业诚信,二者如何取舍?

  “落户违约金”,条款本身无效

  7月16日,就职于北京一家科研院所的赵伟(化名)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文字,讲述自己的困扰:“去年毕业,一门心思用应届生身份落户北京,户口倒是拿到了,可非常不喜欢现在的工作,离职又要赔单位‘落户违约金’20万元,如果走劳动仲裁能少赔点吗?”

  赵伟的困惑,并非个案。近年来,拿到户口后跳槽,遭遇单位索赔“违约金”引发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

  2017年6月,李先生毕业后入职某建设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建设公司为李先生办理进京落户,李先生保证在建设公司的最低服务期为5年,如李先生由于个人原因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未履行的服务期×3万元/年支付建设公司违约金。同年12月,李先生取得北京户口,次年4月离职。建设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建设公司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对建设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然而,诸多该类案件中,并非都如李先生一样“幸运”。

  2019年6月3日,杨女士入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人寿保险公司。2019年8月21日,双方签署《协议书》约定:公司为杨女士办理北京落户事宜并提供后续有关户籍服务事项,杨女士向该公司承诺服务3年,如违反则向该公司支付30万元赔偿金,每满一年递减10万元。取得户口后,2020年9月17日,杨女士因公司薪水达不到要求,提交辞呈。双方就赔偿金额发生分歧,杨女士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赔偿金2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或其他违约金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协议无效,用人单位据此向劳动者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依法不予支持。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北京市户口指标具有稀缺性的现实情况,杨女士确有违诚信原则,应当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最终法院判定杨女士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光速”跳槽,失信之责难逃

  浙江非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伊桐告诉《工人日报》记者,近年来,落户后“闪电”跳槽现象越来越多,“北京地区的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时,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认定基于落户口约定的服务协议无效,但基于诚信原则,酌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绝大多数判定劳动者违反诚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赔偿一定款项。”

  这意味着,求职者拿到户口后想全身“闪退”,谋求薪资更高或者自己更喜欢的工作,面临承担违反职业诚信的风险。

  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表示,员工违反“落户协议”,提前离职的,上海法院目前也不支持“违约金”,但支持损失赔偿。

  上海市就业促进会就业指导与职业介绍专业委员会委员杨国庆则向记者表示,在户口门槛和价值较高的京沪一线城市,用人单位在毕业生落户条件中占有较大权重的制度设计是有一定缺陷的。“单位是动态的,随时可以因员工离职跳槽发生改变,而户口则是静态的,有进入而没有退出机制,一旦落户就可以保持永久不变。”他分析,毕业生往往会在首次择业时优先选择有落户指标或更有助于落户的单位,为此不惜牺牲收入、行业等其他条件。而一旦入职落户之后,个别毕业生就可能会为追求更高的收入、更好的行业等而选择跳槽,有时甚至不惜违约,从而获得“鱼与熊掌兼得”的结果。

  破解困局,长效之策更在法外

  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唐树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落户的违约金条款法律不支持,但办理户口对单位来说也有一定的付出和成本,对劳动者来说也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因而劳动者需要对用人单位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高级人力资源师邓之东向记者表示,“为劳动者办理一线城市落户手续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是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特殊待遇,双方若据此约定服务期,则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自觉履约。”

  在学者史一哲看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走法律程序是最可靠的解决方法。对员工而言,单方面违约并不光彩,这对个人声誉,以及未来在业内的发展肯定不是项,需慎重权衡。”

  杨国庆说,“若要破解这一困局,用人单位可以加大违约惩罚力度,毕业生也需要增强对首份工作的珍惜和敬畏,但根本解决措施是制度改革,即降低用人单位在吸引人才时落户所占的权重。”

  “当前,用人单位仅靠户口并不能保持员工稳定,从而倒逼用人单位更加爱才惜才,包括引进适合的毕业生而非片面追求人才‘高消费’,为入职员工提供适宜的待遇和条件,为员工发展提供良好的期望和前景。对于毕业生来说,也应遵守职业诚信,择业后不要轻易违约,一旦违约不仅要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同时面临职场口碑不佳和背调不利等因素。”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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