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服务5年,取得北京户口3个多月后离职,公司要求赔偿30万元

众所周知,国内户口对应的公共资源最具价值的当属北京、上海。然而,在北京出现一件“员工拿到户口直接走人而闹上法庭”的事件。郝XX为北京XX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月薪只有7000多,按照这样的条件想落户北京那简直是天方夜谭,但是

说好的服务5年,取得北京户口3个多月后离职,公司要求赔偿30万元

  众所周知,国内户口对应的公共资源最具价值的当属北京、上海。

  然而,在北京出现一件“员工拿到户口直接走人而闹上法庭”的事件。

  郝XX为北京XX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月薪只有7000多,按照这样的条件想落户北京那简直是天方夜谭,但是如果用进京指标落户那就简单了,进京指标在北京属于很稀缺的东西,只有在大型的国企、央企才会有,并且数量极少。

  2019年7月的时候,郝XX与单位签订协议:服务期限五年,自2019年7月至2024年7月,公示有权安排员工到其分公司、子公司工作,员工在服务期内与公司接触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还应支付给公司30万作为违约金。

  同时,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顺义区人社局)(甲方)、郝XX(乙方)、公司(丙方)三方签订《顺义区非北京生源引进服务期协议书》。

  2020年6月份,公司为郝XX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

  然而,在落户之后3个多月,也就是2020年9月21日,郝XX提交辞职信:因结婚异地家庭原因、自觉已不能胜任现在工作等原因递交辞呈,于2020年10月21日离职,请公司安排相应人员做工作交接,如未安排合适的人交接工作,则视为无需交接工作,由此造成的不便和损失,本人不予承担责任。

  公司向顺义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郝XX支付落户进京指标申请、办理、保管费等各项损失30万元。

  顺义区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郝XX支付公司损失22万元。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郝XX与公司、顺义区人社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服务期协议》《顺义区非北京生源引进服务期协议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受其约束。

  公司没有帮郝XX申办北京落户相关手续的责任和义务,所以郝XX办理落户北京的手续属于单位的特殊待遇范畴,并且进京指标也属于稀缺资源,如果没有五年的劳动合同,那么单位也不会帮助郝XX办理落户北京的手续。

  从过程中来讲,公司为郝XX解决了北京落户的相关问题,从而一定会付出相应的成本,从结果来讲,郝XX违反了当初约定好的5年服务协议,损失公司的进京指标,而且单位再次招员工接替郝XX也会付出相应的人力、财力、时间等成本。

  再者,公司帮员工办理好落户之后,员工直接离职,那么对于公司后续招人和内部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得不到保障。

  最后,郝XX硕士学历,对当初合同的基本条款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现在因个人原因导致违约,应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郝XX给付公司损失元。

  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郝XX对判决存有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单位为员工办理北京落户事宜,双方因此约定的5年服务期和高额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员工确实违反了诚信,给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

  公司为郝XX办理了北京落户相关事宜并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限,郝XX因自身原因提出离职,对此,法院认为:

  首先,单位为员工办理北京落户相关事宜对于人才招聘是有着显著的竞争力和吸引力的,郝XX落户所用到的单位的进京指标确实属于稀缺资源,单位为员工办理落户相关事宜肯定会有相应的成本支出。

  其次,员工入职一年多,与双方约定的5年服务期限相差甚远,提出离职刚好又是在办理好北京落户相关事宜之后,造成公司进京指标的流失,对公司后续招聘、内部人才团队的稳定性造成负面影响,公司再次招人替代相应岗位也会投入人力、财力、时间等成本。

  最后,郝XX因自身原因离职,说是将北京户口迁出,但实际并未执行,另外,不管是否迁出,对于单位进京指标的流失是挽救不了的,对单位造成的影响也是挽救不了的。

  本质上,还是因郝XX违反服务协议、有违诚信原则给单位造成了相应的损失。

  综合郝XX的工作年限、离职原因、京户指标的稀缺性等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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