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已实施,上海落户新政汇总,涉及居转户、人才引进、留学生

2020年11月中旬左右到11月底,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保局陆续印发文件,涉及居转户、人才引进、应届、留学的上海落户政策均有一定程度的放宽,并且这些新政策都是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都已经开始施行。那么,现在具体

12月已实施,上海落户新政汇总,涉及居转户、人才引进、留学生

  2020年11月中旬左右到11月底,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保局陆续印发文件,涉及居转户、人才引进、应届、留学的上海落户政策均有一定程度的放宽,并且这些新政策都是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都已经开始施行。

  那么,现在具体都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今天做个汇总,让大家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其中的变化和现阶段政策,从而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落户方式。

  1、2倍社保免职称的政策有了相对的宽松的变化,连续3年改为最近4年内累计3年。另外还有一个不太重要的小细节,以前是两倍社保以上,而新政要求达到即可,也就是说原来一般要求最少要比2倍多1块钱,现在这一块钱可以省了。

  2、临港新片区的政策更为宽松,一方面维持现行临港缩短年限的政策,另一方面第一点中的免职称要求进一步打5折,即最近4年内累计3年缴纳2倍社保基数的2倍降为1倍社保基数。

  3、张江科学城也有了等同于临港新片区的新政之前的优惠政策,即享受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至5年或3年的政策,但不能享受临港1倍社保免职称的优惠,免职称还需要满足最近4年内累计3年缴纳2倍社保基数。

  人才引进先后印发办法和实施细则,有些条目办法中没有,细则中又补充上,而且有些文字直接拷贝原政策,所以办法加细则后,新政实际变化反而不如只看办法。

  而且,一些原来默认的潜规则提到了明面上,实际办理和原来并没有什么区别。这里只介绍真正变化的政策:

  1、对于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需要满足的条件,由原来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放宽到重点机构所需,不再限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细节中明确应具有1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2、对于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技师证)人才,新版政策打开了一条新的通道,除了同时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通道,还增加了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通道。

  3、明确政府表彰人员一般可在获得5年内申请引进,人才培养计划人员在列入5年内申请引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可申请。

  4、新版政策取消了“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要求,虽然这条以往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执行。

  5、公示期由15天减少到5天,申办具体流程的时间大大缩短。

  大家关心的“重点机构”,细则中给出的解释,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1、学士学位国外时间由原来的满1年以上,修改为不少于2年,时间延长,硕士明确了不少于半年,博士要求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不少于半年。另外,博士和本硕名校类别增加了社保要求。

  2、国内"211"高校改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改为国(境)外高水平大学。211和双一流名单并不是完全重合,所以国内高校名单有所增加,国外高水平大学基本只是换个名字,都是参考四个世界知名排行,并且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名单为准,当然每年名单会有变动。

  3、对于国内外学习获得的学分比例,新政策更加明确和细分,校区和分校就读累计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少于50%,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的学分一般少于20%。

  4、留学人员回国后首份工作可以不在上海了,只不过需要回国后2年内在上海参加工作,持续在本市工作,不能再到外地工作。新政实行后,原来由于外地社保问题无法落户的人才,可以再申请看看了。

  5、三条激励政策:副教授和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高级管理和技术科研职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博士,符合条件可直接落户;符合条件的单位紧缺急需专业人才、自主创业符合标准,工作半年并正常缴纳社保可落户。前两条是纯粹新增加的,第三条自主创业部分实际上是原政策的调整,要求更加细化。

  新印发文件列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7号)

  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5号)

  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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