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决定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并部署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为确保浙江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浙江省公安厅日前下发《浙江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工作方案》。11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采荷派出所、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建设派出所首批正式开始受理江西省籍人员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申请。
《方案》提出,结合江西省籍流动人口在我省居住数量、分布等实际情况,选择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采荷派出所、萧山分局新塘派出所、余杭分局良渚派出所,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建设派出所和海宁市公安局斜桥派出所作为江西省籍人员在浙江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试点单位。根据试点工作进展和群众办证需要,视情逐步增加试点单位,扩大试点范围。
《方案》明确,在杭州、嘉兴两市城区和海宁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江西省籍人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就近的试点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1.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
2.已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3.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
4.已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实际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并持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
根据试点工作进展和群众办证需要,视情适时调整受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方案》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4.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5.因受试点技术条件制约等原因,难以确认身份的。
《方案》对江西省籍人员在浙江异地受理流程作了规定,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江西省籍人员,可以由本人向居住地就近的试点派出所提出居民身份证异地换领、补领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补领的,还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护照、驾驶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证件。试点派出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核验基本信息一致后,通过江西省部署的受理平台采集申请人的相片和指纹信息,填写申请人联系电话、实际居住地址等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异地受理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公安机关不额外收取其他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证;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证。
制作完成的证件自信息受理后30日内发送至受理地派出所。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委托人代领的,应告知要求申请人30日内到受理地派出所核验证件信息。
符合条件的浙江籍在江西省人员,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的规定,向试点派出所提出居民身份证异地换领、补领申请。
《方案》对试点的实施步骤做了明确,11月30日前,在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采荷派出所、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建设派出所先行受理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申请;12月1日后,在其他试点派出所陆续开始受理异地办理申请;待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系统建成后,先在试点单位过渡衔接,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省推开。
另外,为方便浙江籍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早在今年2月浙江省公安厅就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行《户籍管理十二项便民服务措施》,推出了居民身份证多拍选优、省内就近补领和省外补领等便利服务。截至目前,全省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补领7000余张、省外补领600余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