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03-09)对迁入上海户口作了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外省市户口人员符合本市落户政策,根据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上海规定持居住证满7年可申办户口
二,大学新生升学、转学入户
外省市户口人员被本市设立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在新生入学当年由学校持新生名册到公安派出所集中办理户口迁入。
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因升学、转学,可以将户口迁入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
注销户口的原学生集体户口人员恢复户口后,不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直接将其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
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符合投靠等落户条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将户口迁入家庭户。
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落户的,持相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上海户籍新政公布:居住证累计7年可转户口(3)
三,配偶、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
现役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
部队集体户以及在驻沪部队公寓房、经济适用房上设立的家庭户仅限现役军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落户。
随女军人报出生的婴儿,女军人调动或者转业、退役安置到外省市的,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应当随迁。但其父亲成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及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发布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四,其他规定
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注意:
具体办理程序,可参考《上海市公安局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试行)》(2014-05-29)。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03-09)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