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政”立法初审:家政人员有权拒绝危险服务 拟可申请上海居住证和落户

摘要:此次立法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用户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作出了规定。涉及上海50多万人口、800多万个家庭的一部“民生立法”正进入上海立法者视野。今天上午,《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这也是

上海“家政”立法初审:家政人员有权拒绝危险服务 拟可申请上海居住证和落户

  摘要:此次立法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用户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作出了规定。

  涉及上海50多万人口、800多万个家庭的一部“民生立法”正进入上海立法者视野。

  今天上午,《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这也是首部省级家政领域的地方立法。

  调研显示,上海目前800多万个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超过三分之一。因需求旺盛,上海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目前已突破50万人,其中95%为各地来沪人员。

  而家政服务市场又存在着种种供需矛盾:请不到、请不好、不放心……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家政服务用户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均作出了规定。

  这部创制性立法秉持什么样的立法理念,都有哪些亮点?

  家政人员:

  人格权、休息权、人身安全受保护;不得偷盗、不得虐待、不得泄露隐私

  作为被雇佣方,家政服务人员的烦恼不小。来自安徽的孙阿姨,除固定服务两户家庭外,还利用零散时间接单。“每次服务完都要填反馈单子,有时雇主故意拖延时间,我也无法催促,就怕他填不满意。”

  比起怠慢,让孙阿姨感到更难以接受的是雇主的傲慢与偏见。有一次,雇主家的一个名牌包不见了,就怀疑到孙阿姨。要不是雇主女儿把包拿回家,消除了误会,孙阿姨将永远背负恶名。

  此次立法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第12条规定,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家政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有休息的权利等。

  同时,也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明确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进行信息披露、按照要求或者约定提供服务,不得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不得偷盗、骗取或者故意损毁用户的财物;不得泄露在家政服务活动中知悉的用户的隐私等;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家政服务活动。

  家政用户:

  有权查验证件;按约支付费用

  因老家有事,秦先生家的保姆上个月刚辞职。家里乱成一团,秦先生开始在家政中介找保姆,中介提供的家政工作者信息只有一张身份证,“先不说服务技能,我首先在意的是安全。”秦先生说,自己除了知道她来自江西,其他信息一概不知,问她有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对方摇头,甚至健康证也没办过。

  调研发现,目前大多数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外省市人员,家政服务机构很难核实其身份及查询不良信用记录。消费者对其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以往执业是否有过被投诉的记录等均无法考证,只能靠面试时的交谈来判断。

  此次立法明确了家政服务用户的权利义务,比如用户的知情权和信息查验等权利。《条例(草案)》规定,用户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

  同样,用户也有按约支付费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进行信息披露等义务。《条例(草案)》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用户及同住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人员。

  家政机构:

  需与家政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报送虚假信息,最高拟罚10万

  一支笔、一张纸、一部电话,这是不少家政服务中介的业务模式。

  调研发现,家政服务企业整体呈现小而散、管理混乱的特征。由于注册成本低、手续简单,行业准入门槛变得很低。由于家政服务员在我国属于灵活就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家政服务员工作期间造成的伤害、致残、死亡等问题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

  此次立法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条例(草案)》,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统一为其安排服务内容,代发服务报酬,并对家政服务人员开展持续的管理。

  立法对家政服务中介机构也作了相应规定,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用户需求和家政服务人员基本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条例(草案)》还突出行业自律的理念,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由行业组织开展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能力等级评定,发布服务薪酬价位指导意见等。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对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如果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存在失信情形,应当予以记录。

  此外,《条例(草案)》设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加强对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家政行业规范发展。比如家政服务机构未报送人员备案信息、家政服务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人员备案信息和家政服务信息的,经查明属实,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

  市商务委主任华源表示,《条例(草案)》起草遵循的思路是,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坚持赋能促发展和监管促规范的立法定位,着力推动家政服务业长远发展。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近年来,本市探索推进备案管理、持证上门服务和信用评价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些好的做法得以通过立法形式固化下来。《条例(草案)》规定,开展家政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归集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实行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服务,在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由家政机构发放上门证,开展持证上门服务。

  家政人员将可申请居住证和落户

  行业发展离不开政策支持。《条例(草案)》规定了多项行业扶持措施。用常委会委员的话来说,就是“赋能”。

  此次立法支持社区家政服务网点建设,符合条件的可减免租赁费用。同时,落实技能培训补贴。家政服务机构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条例(草案)》明确给家政人员提供体检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健康状况应当符合岗位要求,家政服务机构组织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参加体检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体检费用支持。立法还支持家政商业保险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家政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家政服务机构、人员、用户购买相关保险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立法拟给予家政服务人员居住证积分激励。明确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公共服务,符合本市落户政策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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