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政策
内容依据:持有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发〔2012〕12号版
适用对象
拥有上海市居住证,并持证7年、缴纳社保满84个月者;
拥有《中级及以上技能职称》或2倍以上社保;
最近连续3年社保高于上海社平工资2倍:申办者可不需要职称。
二、创新创业、投资、企业人才落户政策
内容依据:《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适用对象
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企业家;
不同的资质条件,依据衡量标准,可相应减少居转户持证年限和社保缴纳年限:8年、3年、2年、直接落户
三、《人才引进》直接落户上海政策
内容依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府发〔2010〕28号
适用对象
拥有高学历、高级专业、高新技术人才;
就职于金融重点机构、贸易重点机构、航运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人才;
属于行业专门人才,航运专门人才、传统医学人才、体育专门人才;
还有一些不同引进标准的:投资创业人才、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四、《留学生落户上海》政策
内容依据:《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
适用对象
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
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直接来上海工作、就业;
并需在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做国外学位(历)认证。
五、《201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72分落户上海》政策
内容依据:《2016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
适用对象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学位本科生;
来沪就业。
六、《投靠类落户、迁户上海》政策
内容依据:1、《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事项名称: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代码:1221)
2、《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适用对象
1、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外省市人员一方;(婚龄10年可转沪)
2、原由本市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也就是“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可以回沪落户上海——子女投靠类;(只可1位子女回沪)
3、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落户上海——夫妻投靠类;
4、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外迁人员”及其配偶,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回沪落户上海
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回沪落户上海——其它投靠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