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关爱通丨干货:社保补缴的N种办法!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应缴而未缴社保费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补缴。但是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比较复杂。第一种:6个月以内的补缴对于6个月以内的补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单位数字证书于每月的5—26日在自

中智关爱通丨干货:社保补缴的N种办法!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应缴而未缴社保费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补缴。但是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比较复杂。

  

  

第一种:6个月以内的补缴

  

对于6个月以内的补缴,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单位数字证书于每月的5—26日在自助经办平台操作。这是用人单位在网上就可以操作的补缴。如以下案例中的补缴就是最简便的。

  

【案例1】“阿斌老师,我妈在嘉定区一家服装厂工作了3个多月,签有劳动合同,厂里一直没有给我妈缴纳社保费,现在老板答应可以给我妈补缴。请问我妈可以补缴吗?应当如何操作呢?”

  

应当说,及时补缴对用工双方都是有利的。如近日媒体报道了“上海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人索赔140万”新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未依法缴纳、在工伤发生后予以补缴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未缴纳期间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存在不缴、缓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单位正常缴费之日起新发生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费一般是当月缴纳,原则上当月职工只工作一天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除非上家单位已经缴纳。但是针对工伤保险责任,如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工伤职工符合用工之日起30日内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本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并不属于“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案例2】李某在2020年10月29晚入职、10月30日凌晨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也就是说,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用工备案和参保登记手续并补缴社保费,工伤保险基金将依法承担相关工伤待遇。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社保费就不一样了。

  

【案例3】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33路公交司机陈祖军驾驶公交车行驶至龙田路段时突发心梗。随后,他被送至附近医院抢救约50分钟,不幸去世。1月28日,陈祖军被认定为工伤。

  

此案中,由于此前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

  

第二种:超过6个月的补缴

  

对于超过6个月的补缴就比较麻烦了,不仅要亲自跑到前往参保地的区社保中心柜面申报,还必须提供一大堆的材料给社保部门审核,包括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起止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证明补缴对象在单位从事劳动经历的人事档案材料(如工资定级表、员工登记表、工作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招工登记材料、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如工资发放名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等。

  

需强调:所谓“应缴未缴”的前提是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但是劳动者失业期间是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目前,外省市来沪人员须通过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无法自行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案例4】有位外来媳妇两年前嫁到上海,今年27周岁,目前在家当全职太太。最近她怀孕了,问能否在上海缴纳社保?如果在上海生孩子,是否能享受上海的生育保险待遇?

  

她可以在本市参照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符合有关条件: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就可以在本市自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但是2013年5月1日后,按照灵活就业参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生产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

  

因为他们缴纳的只是养老和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等。他们自己交的医疗保险,只适用于一般的医疗费用报销。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无法缴纳,也就无法在生孩子时,享受相应的待遇。

  

她说“是这样啊,不过能享受到上海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也蛮好,那我能否补缴结婚两年以来的社会保险费?”

  

不可以。参照灵活就业缴费,实行按月缴纳,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故无法补缴两年以来的社保费。

  

第三种:超过3年的补缴

  

对于超过3年的补缴就更加麻烦了,要凭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文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国家规定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由于现在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劳动争议。如职工认为单位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单位改正,如单位不改正的,可至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主张自己的合法的权利。但是劳动监察也是有时效的,超过了2年时效也不受理。

  

另需注意:现在很多市民待遇都与社保缴费挂钩,即便按规定补缴了社保费,也不等于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因为许多待遇的享受条件中都规定“不含补缴”。

  

如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等,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总而言之,补缴也未必解决问题。特别是非户籍人士换工作尽量不要断社保。当然,你月中离职,有的公司则会帮你缴满这个月,但是有的公司不会。新入职的公司,有的从入职当月开始帮你缴,有的要从下个月才开始,这都需要自己去问清楚并衔接好,否则损失可能难以弥补。

  

第四种:政策性的补缴

  

【案例5】有位朋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办提前退休,经社保机构审核同意,一次性补足不满15年的社保费,缴费基数就是按照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的,算起来竟然要补8万多元!让她怀疑要不要办提前退休。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一些政策性允许一次性缴足有关年限部分的缴费基数与应缴未缴而补缴的缴费基数不同。

  

后者按员工应缴费年度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进员工按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确定。比如说,2021年张三补缴2016年5月的社保费,补缴基数按其2015年的平均工资确定。

  

但是前者往往统一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如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需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缴费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请记住两个区别:A、当年缴费标准和目前缴费标准的区别;B、本人平均工资和全市平均工资的区别。

  

结语: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如果补缴成功,新发生的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劳动者来说,跳槽前辞职前一定要把缴纳社会保险费衔接好,否则损失可能难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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