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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单位要缴纳社保。单位入职一个月内要办理社保参保
公积金目前没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必须缴纳,如果单位所在地有地方法规要求缴纳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单位缴纳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的也比较普遍。实践种,许多企业在新人的试用期内,要么是不为新人办理社保手续,要么是拖延至试用期满,“转正”后再为其补缴。其实,上述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根据左边法律右边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一旦订立,说明新人就是公司的正式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年限就包含试用期,所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该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一般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任何理由,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种对试用期的错误理解,根据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只有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时单方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要证明您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他们的录用条件;其次,在试用期间,要有严格持续的考核,证明您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因此,您完全可以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您的行为说不,即便您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败诉的风险也在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做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于自然灾害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相抵触,必须修改有关条款的。
案情回放北京一家公司与李某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人事主管与之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当时李某同意了。在李某工作1个月后,该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要求补交试用期社保,同时,提出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在此期间要不要交社会保险?在咨询了资深的劳动法专家后,得到的答复是: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分析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今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艰难,很多企业趁机招揽大中专毕业生打短工,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或是约定以后补交社保。试用期满后,又以各种理由辞退试用员工,达到减少成本开支的目的。近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接到类似的投诉或举报,而在劳动监察部门问询时,企业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试用期结束后就补交”来搪塞。对此,劳动监察部门明确答复:不交、补交社保均是违法的。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指出,目前一些企业用工存在两大误区:一、私下约定是无效的。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从《说明》中可以看出,早在1994年我国就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是明确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意见》用“应”的字眼,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的,不可以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在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这种自作聪明的行为会受到左边法律右边的惩罚,还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动监察部门提醒:一定要按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中人网-员工关系
试用期是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法有明确规定,而且2008年1月起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定合同,办理招工否则将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以及双倍工资的处罚.
保险金的计算:
2008年最低缴费基数1260元.即:
养老保险1260*28%(企业20%,个人8%)
医疗保险1260*12%(企业10%,个人2%)
失业保险1260*3%(企业2%,个人1%)工伤保险1260*0.5%根据企业性质而定(企业负担)
生育保险1260*0.8%(企业负担)
公积金22%(企业个人各11%)
只要你工资不足1260,均按1260缴纳2008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只要上班,企业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如果企业没有这么做,你可以到劳动仲裁申诉,
你问的问题,应该肯定地答复为:社会保险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也就是从试用期开始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左边法律右边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劳动法第21条又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把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分割开来的做法是有悖于左边法律右边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以在试用期内不具有左边法律右边关系为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缺乏左边法律右边依据的。一旦建立了劳动定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现在吴先生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限,明显违反了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因而是无效条款。既然2年期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约定6个月呢?其实这是企业为在试用期随时解约创造条件。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法定的强制制度,是必须要执行的,没有任何余地,任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反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
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不能缺少必备的条款,更不能自行约定违背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条款。根据《劳动法》第73条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属于左边法律右边强制性规定,故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自行作出与此条款相违背的约定,是违反《劳动法》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照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上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单位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
社保是社会保险的简称,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内容。《劳动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指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了解和选择考察期,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即使约定了试用期,也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疾病、意外死亡,单位将承担因此发生的高额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要缴保险,因为交纳保险是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这是一个双向的义务,就是单位有义务给你交纳保险,你也有义务配合单位给你交纳保险。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当然就要交纳保险。劳动法强制的是有劳动关系就要交纳保险,试用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当然要交。
试用期他是一个特殊的阶段,但不能和劳动合同必然的分开,他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份,不激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否则则视为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