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由职业生育津贴

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

上海自由职业生育津贴

  

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

  

如果你是在2013年5月1日前自己缴纳社保(自由职业),是可以领生育津贴的,但领的是最低标准。

  

如果在2013年5月1日以后自己缴费的就不能领了。

  

上海社保,没有居住证是可以领取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的。但前提是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3)上海自由职业生育津贴扩展资料: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上海领取生育津贴和保险金的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二、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三、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

  

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尚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还应提供《上海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5、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对于男方为军人的,应提供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应提供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再生育子女补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再生育的证明;

  

⑤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应提供其账户所在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外商投资企业中生育妇女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明细表》。

  

  

(4)上海自由职业生育津贴扩展资料: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生育保险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领取生育金和待业或暂时失业没有直接关系,但和是否交过生育保险及是否有个回人账户有关系。答

  

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具体咨询可以拨打上海市社保电话咨询中心(或叫上海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

  

是的这是地方政策。

  

社保补缴方式: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

  

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

  

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其他相关材料。

  

1、自己不可以缴纳生育保险的,必须是单位缴费参加的。但是上海户籍,只要参加过社保(就是有社保帐户)就可以享受上海生育保险。

  

2、但在职生育保险缴费正常缴费和生育时没有参加缴费的,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是不同的,生育保险主要有两部分:生育医疗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津贴是一样的,目前顺产情况下,上海好像就是2500,其他情况下有增加,差别主要是生育生活津贴较大。

  

详情也可以咨询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

  

1、上海的生育保险政策是非常宽松的,自由职业者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但符合生育保险申领条件的(曾经缴过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2、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2892)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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