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由于养老保险的政策是各地为政,政策上不统一,所以很多外出务工的人员,如果在当地缴纳了几年的养老保险以后,离职离开当地的时有两种办法处理。一是封存缴费账户,将个人缴纳部分退还给职工本人;二是保存缴费账户,到新的用人单位以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即《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精神,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到了2009年之后,在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之前,养老保险是不能退保的。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保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但是在2008年之前,很多地方对于农民工离开当地的,在离开时个人申请的,的确是可以将个人账户部分退还给本人,但由于那时的工资比较低,缴费基数也比价低,而且很多单位还是按照当地公布的缴费基数的60%缴纳的养老保险,像深圳厦门等地是按照当地职工最低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所以个人账户资金是比较少的。一旦退保就标志着自己的缴费账户被封存,过去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重新办理的养老保险的缴费账户以后,缴费年限就要重新计算,这是非常不划算的。
在工厂上班交了七八年养老金辞职以后退保的,在2008年之前还是比较多的,我有几个原来在广东打工的堂弟,当年离开广东以后,就认为当时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没有用,离职时全都办理了退保,每人也是只退休了几千元,和同时期在广东打工的同乡人相比,也有部分人坚持在广东打工,现在缴费年限已经超过了15年并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每月至少可以领取1000多元的养老金,回到农村生活以后,自己的晚年待遇和办理退保的人相比,一个是天上一个是地下,完全是冰火两重天。但是现在后悔已经没有用,只有在老家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了。
按照现在社保法的规定,在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之前,是不允许随意退保的,因为养老保险是实行的两个账户管理,单位缴费部分属于统筹账户,个人缴费是属于个人账户,统筹账户的钱属于养老保险基金,这个钱是不能退的。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如果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只有在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情形下,经本人书面申请,社保部门确认是你本人的意愿后才能办理退保,而且只能退回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退保以后就和退休无缘,这辈子只就真的只能靠儿女来养老了。
综上所述,在工厂上了七八年班,缴纳养老保险以后办理退保,很多人是由于不懂社保知识而导致的,退保以后看到别人都领取了养老金,而自己失去了办理退休的资格而后悔的例子,在我们生活中也还是存在的。这既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原因。按照现在的规定,可以从制度层面规范不能随意退保的行为,其实也是对参保人权益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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