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户籍参保人:
参保人为本市户籍,在我市最后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继续延缴。
(二)本省户籍参保人:
1.参保人为非本市户籍,在我市累计缴费满5年的,可在我市最后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继续延缴。
2.参保人为非本市户籍,在我市累计缴费不足5年的,应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延缴。
(三)外省户籍参保人: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下列条件办理延缴:
1.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在我市最后参保地社保局办理继续延缴。
2.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延缴。
3.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延缴手续或转入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