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什么年龄前必须转回户口所在地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必须在退休前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能在退休之前,可以转移到户籍所在地;转为其它地区的,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转移的,一般随着劳动关系转移;出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应当归集到缴费满1

养老保险什么年龄前必须转回户口所在地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必须在退休前办理。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只能在退休之前,可以转移到户籍所在地;转为其它地区的,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转移的,一般随着劳动关系转移;出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应当归集到缴费满10年的地区办理退休。

  

已经办理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可以转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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