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2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营商环境“行风在线”在行动

上线嘉宾名单:陈小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副科长秦晓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副科长一、开始语:主持人:听众朋友,早上好!欢迎收听、收看潍坊市纪委监委、潍坊人民广播电台联合

2020年10月22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营商环境“行风在线”在行动

  

  

上线嘉宾名单:

  

陈小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张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副科长

  

秦晓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副科长

  

一、开始语:

  

主持人:听众朋友,早上好!欢迎收听、收看潍坊市纪委监委、潍坊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主办的《优化营商环境“行风在线”在行动》,我是主持人武慧。欢迎关注“899”新闻早班车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在线观看节目直播视频。

  

营商环境,关乎一个企业的发展,事关一个家庭的钱袋子,更体现一个城市的软实力,带动着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当好企业的“服务员”,需要你我他共同努力。为推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意见的落地落实,按照《潍坊市纪委监委强化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要求,潍坊人民广播电台“党风政风行风在线”栏目从7月1日开始进行改版调整,改版后节目名称为《优化营商环境——“行风在线”在行动》。节目将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同时通过媒体监督方式促进影响营商环境的难点堵点痛点的解决。

  

节目中,欢迎您拨打热线电话或关注“899新闻早班车”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留言互动参与节目,向我们反映有关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和线索。节目之外,您也可以拨打潍坊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反映问题。让我们共同积极参与潍坊市纪委监委优化营商环境的监督工作。

  

主持人:今天来到节目中的嘉宾是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陈小君同志,归集管理科副科长张真同志,贷款管理科副科长秦晓艳同志,欢迎你们。

  

陈主任:主持人、听众朋友们,上午好!非常高兴来到《优化营商环境“行风在线”在行动》栏目和大家交流。首先,感谢广大缴存职工、单位和社会各界多年来对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真诚欢迎听众朋友们参与今天这次节目,同时,也欢迎听众朋友对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主持人:欢迎各位的到来!听众朋友们,如果您在公积金缴存、提取、查询、以及个人公积金贷款等方面有问题需要咨询和反映,欢迎通过热线参与节目,或关注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899新闻早班车”发送文字消息参与节目互动。

  

交流部分

  

1.主持人:欢迎继续收听潍坊新闻广播《优化营商环境“行风在线”在行动》。陈主任,近日,市委、市政府召开重点项目观摩点评总结暨百日攻坚会战动员部署会议,部署在全市开展思想作风整顿和重点工作百日攻坚会战,动员各级各部门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过硬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大干100天,打好十大攻坚战,圆满完成全年任务目标。我们市公积金中心在这方面有哪些思路和举措,请您给听众朋友们简要介绍一下吧。

  

陈主任:好的。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思想作风整顿和重点工作百日攻坚会战后,市公积金中心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我中心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了思想作风整顿暨“百日攻坚”会战动员部署会议,传达了全市重点项目观摩点评总结暨百日攻坚会战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形成了市中心思想作风整顿暨百日攻坚会战工作方案。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思想作风整顿暨“百日会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聚焦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工作中的差距、短板、弱项和不足,积极开展思想作风整顿和重点工作百日攻坚会战,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过硬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攻坚冲刺,确保完成市中心《“重点工作攻坚年”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为我市“十三五”圆满收官,为“十四五”发展贡献公积金力量。

  

2.主持人:感谢陈主任,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的思想作风整顿和“百日攻坚会战”,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营造了良好氛围,住房公积金关乎社会民生,与优化营商环境息息相关,请您介绍一下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围绕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陈主任:好的。近年来,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始终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服务宗旨,凝心聚力、奋发作为,全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全力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不断增强网厅功能,提高网办率。单位网厅日趋成熟完善,缴存、基数调整、人员增减等绝大多数对公业务都可以通过单位网厅完成;个人网厅不断增加业务事项,购房提取、租房提取、贷款申请、偿还商贷提取、退休提取、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自动提取还贷等个人业务都已能够网办。

  

二是搭建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职工纾危解困。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攻坚年”等一系列部署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足管理服务职能,更好发挥“政务+金融”资源叠加优势,推进“政、银、企”常态化合作模式。推出《千企万家信贷扶持计划》,分为“千企百亿信贷扶持计划”和“消费信贷惠万家”两个项目,携手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为守信企业和缴存职工提供特惠信贷服务,力所能及地满足企业快速、便捷、低息贷款需求,真正让企业得到实惠,为企业纾危解困,助力企业渡过疫情难关。为保障职工消费,拉动经济社会走上良性发展轨道,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机制。截至目前,已累计向700多家企业发放优惠贷款90多亿元,为企业节省利息1个多亿,切实为企业纾危解困、复工复产提供了帮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已向8万多名职工发放优惠消费贷款40多亿元,支持职工消费,提高了职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三是建立了公积金网站、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服务热线、短信“四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业务办理和进度查询、个人账户查询、政策解读、业务指南、业务提醒等全方位服务。

  

(二)数聚赋能-优化公积金服务。

  

一是推进数据共享,开展自动核验应用。为打破部门间“数据孤岛”问题,积极与大数据局和其他部门对接,主要依托潍坊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数据共享应用工作。让“数据多跑路”,方便群众办事。其中省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省民政厅婚姻登记信息、省税务局增值税和契税信息、潍坊市(全市)社保缴存信息、潍坊市(城区)不动产登记和购房合同信息等已经实际应用于线上业务,按照申请材料结构化、业务流程标准化、审批要素指标化的思路,综合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手段,最大程度地以信息抓取代替手动填写,降低自由裁量权和人为干预度,提高办事效率,规避业务风险。

  

二是加速服务事项向网上迁移。方便人民群众,提高服务效率,上线网办是最有效的途径。中心对各服务事项按办件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高频服务事项优先开发上网。

  

1.缴存业务方面,通过补充完善网站、网厅相关服务事项,增加现企业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自主开具和在线验真等功能,实现了“一次办好”和“零跑腿”。

  

2.提取业务方面,偿还商贷提取、退休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冲还贷、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个人信息维护等重点高频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零跑腿”;租房提取、购房提取(期房、二手房)已经部署上线。

  

3.贷款业务方面,推动贷款业务网上预申请功能研发,压缩窗口接件受理时间,9月底已在全市实现贷款业务网上预申请。

  

3.主持人:感谢陈主任,陈主任的分析充分体现出了公积金中心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公积金业务发展过程中的决心和信心。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在服务和保障社会民生,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全市的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办好”简化证明材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陈主任请给听众朋友简单介绍一下。

  

陈主任:今年以来,中心在压缩证明材料,再造业务流程上下了功夫,新开通了15项网办业务,实现了零材料全程网办。截至目前,我们共推出了面向缴存职工、单位的两大类共26项网上住房公积金业务。其中职工网上业务15项,分别为:个人信息缴护、退休提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委托自动提取还贷(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包括招行APP)、对冲还贷、购房提取、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单位网上业务11项,分别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查询,职工账户设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公积金汇缴(补)缴,职工账户封存、启封,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同城转移,单位缴存登记,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异地转移,开具单位缴存证明。缴存职工可以足不出户轻松办理业务。

  

主持人:欢迎继续收听《行风在线》,如果您在公积金缴存、提取、查询、以及个人公积金贷款等方面有问题需要咨询和反映,欢迎通过热线参与节目,或关注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899新闻早班车”发送文字消息参与节目互动。

  

4.主持人:陈主任,市中心在支持高层次人才贷款方面都有哪些新的政策?请给听众朋友简单介绍一下。

  

陈主任:2018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潍发〔2018〕10号),提出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可提高到当地最高贷款的2倍。我中心于2019年5月31日出台了《支持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已在官网和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进行公布,同时设立了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竭诚为高层次人才服务。

  

5.主持人: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惠民政策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但是有些缴存职工可能不太理解为什么国家要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请陈主任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陈主任: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解决城镇职工基本住房问题设立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强制性,是指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相关的用途;互助性,是指通过汇集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向购房资金不足的职工提供低息贷款,帮助职工实现安居梦。经测算,35名职工1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满足1名的职工贷款需求。如果随意提取,将难以满足职工贷款需求。因此,只有通过限定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才能确保住房公积金长期储金专项用于职工的住房支出,才能汇集更多的资金保障职工的贷款需求,体现互助性。

  

6.主持人:当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陈主任:如果职工没有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事由,通过虚构事实、伪造或变造材料、隐瞒或虚构婚姻关系等手段违规提取、变相多提的行为均属骗提套取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如果所依据的提取条件已消失的(如购房提取后又退房的、解除购房合同的),职工应在1周内主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退回的,视为违规(骗提)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提取本人以及他人的住房公积金,会构成犯罪。

  

欢迎广大缴存职工和社会各界群众监督、检举违规提取行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业务的行为,举报不法中介伪造虚假证明材料、发布小广告等违法行为。

  

主持人:说起住房公积金,听众朋友可能会感觉政策性特别强,那么接下来咱们就详细来介绍一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个人贷款等相关政策知识,同样也欢迎听众朋友通过热线参与节目,或关注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899新闻早班车”发送文字消息参与节目互动。

  

一、缴存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如何确定缴存范围?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条例》中的在职职工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单位和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职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随时查询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余额情况。

  

2、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3、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由单位统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办理缴存手续。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4、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目前我市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上限为12%,缴存基数上限为元、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基数下限为1910元。缴存基数上限按照潍坊市统计局公布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5、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企业有什么益处?

  

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企业塑造依法履行义务、自觉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6、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有哪些好处?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产物,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国家从制度上赋予职工的一项优惠政策。从其性质和政策安排上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简要的讲有以下五个好处:一是职工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均属个人所有,单位缴存的公积金相当于给职工增加了工资薪酬。二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三是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减轻职工购房负担。四是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五是职工离退休时,其累积的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作为养老金的补充。

  

7、个人能否缴存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

  

2016年1月份,市公积金中心出台了《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潍坊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各分支(办事)机构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审批表》并签署《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①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②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一年以上);

  

③职工在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的有效银行借记卡;

  

④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8、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有没有户口限制?

  

只要是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都应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户口限制。

  

9、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对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单位须提供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公积金中心推出了放宽缴存期限的政策,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缓缴至2020年6月30日,7月份恢复正常缴存,并足额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详情可参见《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11、缴存困难单位的界定

  

结合我市实际,对困难单位或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连续亏损2年以上,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比例缴存。

  

经批准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比例,并补缴降低比例缴存期间的差额部分。

  

②濒临破产、解散的企业,职工工资接近或者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可申请缓缴。

  

经批准缓缴的单位,待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并逐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③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两年。期满后仍有困难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1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提取手续。

  

13、改制企事业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改制企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14、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计息与相关政策?

  

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当年和往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税。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15、单位或职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16、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①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

  

②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

  

③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改制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④进入集中托管账户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17、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6】3号)中相关补缴的规定。

  

②补缴住房公积金仅限于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③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由单位统一办理,职工个人不能办理补缴业务。

  

④单位应当为所有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统一办理补缴,不仅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中的一位或几位职工办理补缴。

  

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内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公积金,将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

  

①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公积金行为的,应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或新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在办理公积金补缴业务时不再全面审核。

  

②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提供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单位委托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代理单位一致,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应有“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个人不得委托代理公司为其缴存公积金。

  

③新增或转入职工的公积金补缴时间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单位时间(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凡已缴存(含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除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原则上不得申请退还。

  

审查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正常缴存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即:自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12月前已开户缴存,或虽开户时间不足12个月,但单位已开户并连续缴存超过12个月,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进行补缴后,连续缴存超过12个月的。

  

②借款人所在单位所有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以内的,可视为正常缴存。

  

③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含)以上的,原则上其所有职工均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考虑申请贷款当月是否已缴存,从申请贷款的上月开始计算欠缴月数,累计欠缴月数达到2个月及以上的,不能申请贷款)。

  

④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月数视同连续缴存。

  

为减轻单位经办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的工作压力,在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仅审核其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等条件,与申请贷款相关的条件的审核调整到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环节进行,办理补缴时不再全面审核。为防范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突击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单位和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满足上述条件要求,否则该职工即使补缴了住房公积金,也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

  

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有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⑴购买自住住房的;

  

⑵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⑶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⑷租赁自住住房的;

  

⑸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⑹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⑺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⑻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⑼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⑾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⑿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2、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当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当提取职工人数较多时,可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提取。

  

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受理并于当日办结;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办结后公积金中心将职工所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拨付到职工绑定的银行账户内。

  

3、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什么材料?

  

①购买期房的

  

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屋产权部门在合同封面盖备案章或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可通过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局官网、潍V手机app等方式查询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取消备案证明。目前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滨海区、峡山区、保税区网签备案信息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查询)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

  

②购买现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签约证明(可通过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潍V手机app等方式查询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取消备案(签约)证明。目前潍城区、奎文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滨海区、峡山区、保税区网签备案信息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查询),及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③购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④购买公有住房的须提供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⑤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拆迁证明、新购房证明、补偿计算表等)、补交房款差价的发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⑦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须提供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左边法律右边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⑧购买公寓提取须提供不动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部门在合同封面盖备案章或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如合同封面有左边二维码右边的,用手机查询验证左边二维码右边并拍录验证结果)和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含)的,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名下房屋登记查询证明。(“房屋登记查询证明”显示的职工、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名下住房套数应仅为此公寓1套住房)

  

⑨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建造、翻建费用的发票。

  

⑩大修住房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房屋大修有关费用的发票。

  

4、离、退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如何办理?

  

身份证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只提供身份证明;提前退休的,已办理退休证的,提供退休证;尚未办理退休证的,提供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的退休审批表。退休提取需单位已为该职工办理了账户封存手续。中心审查后办理全额提取并清户。

  

5、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6、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改制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须提供法院等部门的有效左边法律右边文件,由单位或清算组织统一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再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提供身份证。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转移手续。

  

8、因判刑开除的职工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被开除后未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提供单位《开除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处死刑已执行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提取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如提取人不能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的,提供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夫或妻对岳父母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到前台办理提取,将资金拨付至被委托人账户。职工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将转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9、到港澳台或出国(境)定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提供居住地居住证、港澳台通行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10、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提取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全额提取并清户。

  

如提取人不能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的,提供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夫或妻对岳父母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到前台办理提取,将资金拨付至被委托人账户。职工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将转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1、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⑴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提取:

  

一是办理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填写《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在每月14日(含)之前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当月开始执行;在14日之后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次月开始执行。

  

二是用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对冲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2万元(提前全部还清的除外)。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后,如借款人及配偶账户内可用公积金余额超过2万元的,每年可再办理一次提取账户内公积金冲抵贷款本息。

  

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冲抵贷款本息,不再允许以偿还公积金贷款名义提取到本人及配偶的银行账户。

  

互助性规定:为更好的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有限的资金使更多人受益,已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未偿清所有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除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以外的提取(大病提取、临时困难救助提取、最低生活保障提取除外)。

  

⑵偿还潍坊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一是正常还款期间每年一次提取的。

  

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后续提取时只需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正常还贷的,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间有连续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友情提示:如贷款在前结婚在后的,配偶只能提取结婚证登记日之后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二是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后提取的。

  

首次提取提供《借款合同》和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流水凭证。后续提取只需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流水凭证。

  

⑶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一是正常还款期间每年一次提取的。

  

需要借款人本人到场查询个人征信(借款人办理提取业务时已经查询过《个人征信报告》的,30天内借款人、配偶提取公积金时无需再次查询)。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数额。可按未提年度累计提取。

  

二是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的。

  

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流水凭证,并授权查询打印《个人征信报告》。

  

12、租赁住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⑵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⑴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租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名下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缴存登记关系和所租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同时提供两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④按情形⑴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情形⑵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完税发票;

  

如不能提供第④项材料的,则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元的固定额度提取。仅提供上述①②③项规定的材料。

  

⑵提取额度: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完税发票或租金缴纳证明上载明的租金。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如按照固定额度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元。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和按照固定额度提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方式提取,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13、职工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家庭成员是指职工子女、职工和配偶的父母。

  

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加盖医院公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或付款凭证以及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可提取其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载明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所有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扣除医疗补助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14、住房公积金具有互助性,亲属间能相互使用吗?

  

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亲情提取。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

  

需要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的提取,相关关系人(例如,需要公示确认父子关系的,相关关系人即指父子二人)须持本人身份证签署(签字按手印)《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并登记相关关系人的住址、电话等详细信息后可先予办理,然后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和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同步进行公示。如公示之后接到举报并经核实确认家庭成员关系造假属实的,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家庭成员关系造假的,对提取人及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的相关关系人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处理。家庭成员关系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和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公示的时间为3个月。

  

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和房租的,可以提取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本)。

  

15、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哪些材料?

  

⑴申请人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

  

⑵申请人银行账户(卡或折),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的银行账户(卡或折)。

  

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在不动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

  

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⑸属父母、子女关系(家庭成员)的,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

  

友情提示:

  

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

  

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

  

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购房后如果仅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且满足账户中留足了计算贷款额度余额等条件的,此套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后,以亲情提取的名义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公积金的,则此套住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房后,职工及配偶以购房合同办理了购房提取,但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之后一年内仍可提取除职工和配偶外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配偶以及所有家庭成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16、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2016年1月,中心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六部门联合出了《关于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和个人各6%,缴存基数不低于职工缴存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单位应按同一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确有困难,申请按照较低比例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应单独设立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用账户。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缴存单位按较低比例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书面申请;

  

(二)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和显示农业户的户口薄,户口簿显示“居民户”的,应进一步提供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的村民证明、本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等任一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

  

(三)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四)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借记卡;

  

(五)单位上月工资发放凭证;

  

(六)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17.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Ⅰ.提取条件:职工符合《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同类办法、规定,且在办法实施期内经有关部门审批增设电梯的,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被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不动产权证》、增设电梯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经审批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增设电梯交款发票。

  

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不得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Ⅲ.提取额度: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有财政资金补助的需扣除补助部分。

  

提取时限: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超过规定期限后办理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可用余额中不大于提取额度的部分。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的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向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在异地连续缴存12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源有哪些?

  

1、购买期房。与市公积金中心签署阶段性担保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需在签订购房合同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买产权明晰的现房、二手房。

  

借款人所购现房及二手房,必须产权明晰,并需分别在办完《不动产权证书》或过户手续后6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其中购买二手房且尚未过户的,借款人也可在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后,持《存量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原房主本人持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共同到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须“五证”齐全(“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不动产开发商与中心签有阶段性担保协议。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是多长?

  

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的,目前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购买期房、现房的,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计算为60岁,女职工计算为55岁(高级职称或副县级女同志可到60岁);2、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40年,二手房房龄超过30年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五、如何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以下列四项中的较低者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

  

(一)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同时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按照双方缴存职工、单方缴存职工、首次贷款、二次贷款分别确定贷款额度上限,目前,双方缴存首次贷款的职工,按缴存比例分别是40万、37万、35万,双方缴存二次贷款的职工,按缴存比例分别是35万、32万、30万;单方缴存首次贷款的职工,按缴存比例分别是35万、32万、30万,单方缴存二次贷款的职工,按缴存比例分别是30万、27万、25万。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含本市外)的,无论现在本市名下有无住房,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第二套住房政策执行。

  

(二)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申请时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购房合同中共有权人是夫妻之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人的,按借款人所占房屋价值扣除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为最大贷款额度(有具体比例分割的按具体比例分割,无具体比例分割的按平均分割比例)。

  

(三)按借款人申请时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方缴存(或单身)的,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

  

可计算贷款额度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确定:

  

(1)借款人及配偶需连续正常缴存12(含)个月以上账户的余额可用于计算贷款额度。

  

(2)借款人的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不合并计算余额;但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可用于合并计算;

  

(3)借款人及配偶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有存在补缴行为是否认定连续缴存,按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

  

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类贷款月还款额+消费类贷款月还款额+担保类月还款额+···)/家庭月收入≤50%或40%。

  

借款人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以信息管理系统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双方的缴存基数合并计算,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婚的,以借款人本人缴存基数加配偶的月收入计算(配偶的月收入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单身的仅以借款人本人的缴存基数计算。

  

借款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内的首套房且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按比例缴纳、贷款期限达到最大可贷年限、申请前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规定比例计算可贷额度不足25万元的,贷款额度上限按照25万元确定。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规定比例计算可贷额度不足20万元的,贷款额度上限按照20万元确定。

  

借款人可用于偿还贷款的月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进行认定,由系统自动计算完成。

  

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哪些条件?

  

1、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4、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5、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

  

6、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产权人;其中购房合同约定的共有权人含有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7、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我市公积金贷款如何把握房屋套数

  

根据《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17〕56号),我市房屋套数按照借款人家庭名下房产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内贷款次数综合判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含本市外)的,无论在本市名下有无住房,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第二套住房政策执行。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认定住房套数的依据?

  

以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的潍坊市辖区内户籍地、缴存地、业务受理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为主,以户籍信息、身份证左边明信右边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的居住信息和贷款信息为辅,综合判断确定。

  

1、借款人须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房屋权属登记证明。

  

2、对住房信息未联网或无法提供证明的,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所载明的住址实地考察。

  

3、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九、现在适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利率,第一套房5年(含)以内是2.75%,5年以上是3.25%;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第二套房为基准利率的1.1倍

  

商业贷款基准利率:1年以内(含1年)为4.35%,1-5年(含5年)为4.75%,5年以上为4.9%。(以上商业贷款利率仅作参考,具体执行利率、浮动比例及其它相关事宜以借款人咨询各商业银行为准)。

  

十、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携带哪些证明材料?

  

1、借款人需提交的基本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户籍证明: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户主页、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不在一起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3)借款人家庭《潍坊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收费票据;

  

(4)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查询授权书》(根据各受委托银行样式填写);

  

(5)异地贷款借款人除提供以上基本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缴存地房管部门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2、借款人因所购房屋不同或采取公积金质押方式,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购买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票据;

  

(2)购买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票据或购房票据、《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二手房:《潍坊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票据、借款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售房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

  

(4)质押贷款的除根据购房情况分别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所有出质人及其共有权人:质押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本或结婚证。

  

十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示意?

  

借款人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受理、公积金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受委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人)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回收贷款。

  

十二、我市目前有哪几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选择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

  

十三、我市目前贷款偿还方式有哪些?

  

1、正常还款。借款人自愿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三种还款方式之一还款:

  

(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息随本清;

  

(2)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3)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公积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2、委托自动提取还款。自动提取还款即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自动提取其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通过内部转账的方式直接抵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下同)月还款额的一种还贷方式。

  

(1)申请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及本人正常缴存公积金;

  

②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2)注意事项:

  

①借款人可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同时提出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也可在放款后申请。正式还款当月14日前申请的本月开始抵扣,16日以后申请的次月开始抵扣。

  

②因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可使用资金不足,当月不能执行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及时在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偿还本月应还贷款本息的资金,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若因上述还款账户资金不足造成逾期的,按贷款逾期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③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出现逾期贷款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暂停,待还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次月恢复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④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后,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⑤申请人在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执行一年内,不得申请终止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⑥本规定只适用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对于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职工,仍需按《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还贷提取。

  

3、提前还款。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可以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申请提前还款时,借款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还款账户存足应还的款项,到办理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办理手续。

  

借款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间,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冲抵贷款本息。职工及配偶通过使用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冲减贷款本金的,冲减贷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2万元,且每年办理一次。

  

自筹资金提前部分还款的,受委托银行直接办理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提前全部还清的除外),一年内可多次办理。

  

公积金还款处于逾期状态的,借款人应先还清逾期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提前还款业务。

  

办理自动提取业务的不再办理每年提取业务。

  

十五、贷款逾期

  

放款后,未办理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或当月未扣划成功的借款人,应于当月20日(不含)前在还款账户足额存入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若受委托银行扣款时因借款人还款账户金额不足造成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将作为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十六、异地贷款的具体情况

  

1、贷款对象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备案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条件

  

(1)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2)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要求;

  

(4)所购住房须是“五证”齐全、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或产权明晰的现房、二手房;

  

(5)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6)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产权人;其中购房合同约定的共有权人含有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7)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

  

(8)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3、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

  

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不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最长贷款年限。

  

4、所需材料

  

借款人除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证明;

  

(2)缴存地及户籍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名下房产信息证明;

  

十七、我市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登记费由谁承担?

  

自2015年4月1日起,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包括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由各受委托银行承担,不再由借款人承担。

  

十八、我中心对个人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做了怎样的政策调整?

  

为妥善解决部分职工因信用不良记录较多影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问题,在防范资金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需求,对信用不良记录较多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进行以下调整:

  

暂停向借款人或配偶信用不良记录(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一方连续超过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记录有一方累计超过6次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包括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当个贷率低于8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再行恢复;当个贷率接近90%,且持续3个月以上时,再行暂停。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1)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不含)次以上或累计逾期6(不含)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含助学贷款因财政贴息不及时产生的逾期);

  

(2)贷款业务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在90天(含)以上的;

  

(3)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当前逾期的;

  

(4)信用卡(含准贷记卡)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挂失除外)等异常状态的;

  

(5)信用报告中出现禁入、关注等类别的;

  

(6)存在因信用不良等原因被起诉记录的;

  

(7)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还款状态出现一次D(担保人代还)、Z(以资抵债)标志或曾因某种原因被起诉、处罚等特殊记录的。

  

十九、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有17家,分别是: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新华支行

  

地址:奎文区新华路23号电话: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地址:奎文区胜利东街5099号电话: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地址:奎文区胜利东街387号电话: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支行

  

地址:东方路与东风街交叉口北150米电话: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

  

地址:奎文区四平路19号电话:

  

6、中信银行潍坊分行。

  

地址:奎文区胜利东街246号电话:

  

7、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潍城区北宫西街与向阳路交叉口东北角

  

电话:

  

8、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地址:高新区胜利东街2716号(北海花园B区东邻)

  

电话: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地址:奎文区新华路1691号(潍坊市国土局北邻)

  

电话: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

  

地址:奎文区潍州路725号振华商厦对面

  

电话:

  

11、齐商银行潍坊分行

  

地址:奎文区北海路4931号电话: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88号电话:

  

13、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642号电话:

  

14、威海银行潍坊分行

  

地址:奎文区新华路1589号电话:

  

15、光大银行

  

地址:奎文区胜利东街5151号电话:

  

16、东营银行

  

地址:奎文区四平路31号电话:

  

17、恒丰银行

  

地址:奎文区胜利东街376号电话:

  

四、财务管理类

  

(一)归集、提取情况:

  

1.截止2020年9月底,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97.1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80%;全市累计支出住房公积金343.6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9.10%;全市累计结余住房公积金253.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1.62%。

  

2.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定期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贷款发放情况:

  

1、截止2020年9月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57.94亿元,同比增长13.48%。个贷率为85.41%。全市累计发放贷款人数人。

  

2.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2.75;五年以上3.25

  

(三)2020年9月住房公积金使用率93.81%。

  

五、查询

  

(一)我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进行网上查询,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密码后,提示身份证号码不存在,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是您输入的身份证号码与您在住房公积金数据库中的个人基本信息不符导致,从而无法通过登录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到个人信息。您可以委托您所在单位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事或者直接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到您单位公积金汇缴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以便以后我们能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网站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多久更新一次?

  

答:现在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已经实现及时更新,当办结完一笔公积金业务后,相关的变动信息会推送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职工登录自己的个人账户就能看到更新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并非每月缴存,存在几个月甚至半年才缴存一次的情况,因此该单位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信息和公积金余额就会出现很长时间没有变化的现象。

  

(三)从网站查询个人信息时只能查询到原工作单位(或目前工作单位)的信息,而目前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的信息无法查询?

  

答:根据您的情况,存在下面两种情形。一是新单位未办理账户转移,请联系新单位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办理转移手续;二是您可能拥有两个或多个住房公积金账号,在查询时我们提供多账号供您进行选择查询,默认展示的是状态为正常或最新设立的账户,您可以通过切换数据表格左上角的页签和上方的单位名称来查询其他相关单位的个人账户信息。建议您办理转移后进行账户合并(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到业务窗口办理),若不合并,会对提取、个人贷款等业务产生影响,同时会对以后我们为您提供服务产生不便。

  

(四)从网站上提问的问题无法找到答复?

  

答:网站在线答疑栏目有专门人员负责,工作时间提问一般是当天即可回复。但是由于网站在线答疑栏目提问的问题很多,而首页只能显示最新的8条记录,因此您的问题可能无法在首页显示。请您点击首页的“更多”按钮并在页面查找中点击“下一页”进行查询。

  

(五)从来没有设置过密码,请问默认密码是什么?

  

答:为保证您的账户安全,登录时设置了密码项。默认密码为您身份证号码的最后7位去掉最后1位,剩余的6位。

  

(六)重置密码的时候,手机号码或邮箱不是我现在使用的怎么办?

  

答:手机和邮箱作为验证用户身份的重要方式,需要您及时维护。目前缴存职工修改预留手机号码有三种渠道:

  

1.职工可访问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的个人网厅版面,通过支付宝扫码登录个人账户进行个人信息修改。(推荐)

  

2、委托所在单位公积金业务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进行变更。

  

3、职工携带身份证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前台窗口办理;

  

(七)服务热线打不进去?

  

当前拨打人工服务的用户较多,暂时需要您等待一段时间,请您谅解。

  

根据潍坊市热线资源整合工作统一安排,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已于3月25日正式整合到政务服务热线,由市政务服务热线办公室统一管理。

  

热线整合后,凡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拨打电话进行咨询:一、直接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二、拨打政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选择住房公积金进行咨询。

  

服务热线目前主要承担政策解读工作,如果您咨询相关业务问题,除拨打电话咨询方式外,您也可以通过登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wfgjjwx)在“政策法规”和“业务指南”等栏目进行查询或咨询。

  

(八)职工如何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贷款等使用情况信息?

  

为方便职工及时了解自己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贷款等使用情况,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设立的查询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1.通过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进行查询。职工可登录网站点击“个人网厅”登录个人账户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贷款等信息,并可通过网站了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咨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个人贷款的相关事宜。

  

2.使用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查询。关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wfgjjwx)可通过“个人中心”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

  

3.支付宝刷脸查询。登录个人支付宝账户后,在支付宝首页选择“便民生活”下的“市民中心”中的“公积金”,即可查询自己的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

  

4.潍事通APP查询。住房公积金已在“潍事通APP”内开通公积金查询版块,登录潍事通APP后,选择“公共服务”中的“公积金服务”,即可查询自己的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

  

5.爱山东APP查询。住房公积金已在“爱山东APP”内开通公积金查询版块,登录爱山东APP后,选择“主题专区”中的“不动产专区”下的“公积金查询”,即可查询自己的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

  

三、结束语

  

主持人:感谢陈主任今天的讲解,相信广大听众朋友们对我市公积金工作、特别是公积金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了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我们的节目接近尾声了,再次感谢陈主任来到节目中跟大家交流。

  

陈主任:感谢主持人,感谢听众朋友们对我们公积金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对今天听众朋友们提出的问题,我们将搞好跟踪服务,力争给听众朋友们一个满意答复)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公积金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希望大家继续关心公积金工作,支持公积金工作。

  

谢谢大家!再见!

  

主持人:感谢各位嘉宾,感谢收音机前听众朋友的收听和参与!节目之外,如果您有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潍坊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继续反映。明天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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