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补贴发放时间

每个城市对于引进人才补贴政策不一样。但大多数为住房补贴、创业补贴、福利补贴等,数额也不定。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2021年南充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补贴发放时间,仅供参考!南充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扩大对内

南充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补贴发放时间

  

每个城市对于引进人才补贴政策不一样。但大多数为住房补贴、创业补贴、福利补贴等,数额也不定。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2021年南充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补贴发放时间,仅供参考!

  

  

南充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助推“155发展战略”顺利实施,为奋力开创“南充新未来?成渝第二城”提供坚实产业支撑,根据国家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一)新引进外来南充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南充的企业(不含建筑、房地产企业,以下统称招商引资企业)。

  

二、土地支持政策

  

(二)对招商引资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通过用地预审的重大项目,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发〔2017〕16号)的规定,全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一定指标予以支持。按产业发展需求建立土地滚动储备制度,鼓励工业用地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降低企业成本,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产业项目,可依法按划拨方式供地。

  

(三)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类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在符合政策条件下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分期缴纳。

  

(四)对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可按企业要求提供标准厂房,企业可釆取租用或先租后买的方式获得厂房使用权或产权。在租用期间,第1年、第2年可免收租金,第3年、第4年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收取,之后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五)对新引进投资在3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并全力争取纳入省及重点推进、重点支持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范围。对使用未利用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属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款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属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款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税费支持政策

  

(六)对在我市投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相关优惠政策全面享受。

  

(七)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对招商引资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下限的,依照规定按下限收取。

  

(九)对招商引资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出台的用水、用电、用气相关政策,符合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水电消纳等政策实施范围的,积极协助向上申报争取。扩大天然气直供范围,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工业用气成本。对水、电、气设施相关费用按省、市发改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四、财政支持政策

  

(十)对符合我市政府性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招商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需求,通过政府出资或参股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并适当放宽基金投资条件,政府投资参股收益的20%让渡给企业。

  

(十一)对新设立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经认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在我市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须由企业出具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和不改变用途的承诺书),分别给予500元/m2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或3年房租50%的租房补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对新引进的工业类项目,当期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至10亿元内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比不低于65%),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当期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至5亿元内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比不低于60%),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当期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比不低于50%),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投资在1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和产业引领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等优质项目,按特惠政策予以支持。

  

(十三)对新引进的工业类招商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次年起,可通过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积极为企业争取财政项目补助资金。

  

(十四)支持招商引资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务院、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和专利奖的,给予所获奖金等额奖励。对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落地,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项目实施的招商引资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招商引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国家认证的招商引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招商引资企业建立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称号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四川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年获得多个品牌称号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只奖励一次。

  

(十六)对新引进的工业类招商引资企业,当年实际纳税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至2%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十七)对为我市招商引进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不含公职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按当期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即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的5‰奖励,引进单个项目获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人才支持政策

  

(十八)对我市当年实际纳税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且当年税收增幅在10%及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推荐参评“市优秀企业家”。对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符合“嘉陵江英才工程”入选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适用《嘉陵江英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十九)对新引进的工业类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管人员(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下同),且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视贡献情况和工资状况每年给予一定的薪酬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二十)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者及高管人员的随迁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本人意愿和居住地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六、其他支持政策

  

(二十一)对为招商引资企业推行并购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新模式和设置更加灵活还款方式的各类金融机构,地方可给予优惠政策。

  

(二十二)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1000元一次性培训补贴。

  

(二十三)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七、附则

  

(二十四)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央企、上市公司和重大产业项目及需要特惠支持政策的,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二十五)本政策实施前与我市巳签约的招商引资企业,除国家政策有重大变化外,原则上执行巳签协议约定的支持政策。对市内新投资成立的企业,参照本政策予以支持。

  

(二十六)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支持外,还同时享受国家、省级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七)本政策所有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由市、县(市、区)财政按受益比例分摊;市级奖补资金申报由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对企业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和提出具体奖补方案,送市财政局复核后按程序送审;县级奖补资金申报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

  

(二十八)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国、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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