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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对2010年出台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对原先的社保连续缴纳年限等申请条件进行了放宽。
修订前的原文件规定准入条件为“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此次修订后,准入条件修改为“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这也意味着,上海取消连续缴纳社保规定年限,进一步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门槛。
除此之外,《实施意见》还进一步完善公租房户型配置、丰富产品层次,适当放宽套均面积上限,并要求增加公租房拆套合租和宿舍型房源配置,满足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就简住宿需求。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区筹公租房也可以跨区配租。另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上海将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精细化管理,在智能门禁技防应用、闲置区筹公租房跨区统筹使用等方面加大探索创新力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朱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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