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关于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操作意见

沪就促(2016)1号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青年大学生在本市创办创业组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关于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操作意见

  

沪就促(2016)1号

  

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青年大学生在本市创办创业组织给予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操作意见。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本意见所称的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组织:

  

(一)在本市注册成立3年以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

  

(二)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三)创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是35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青年。

  

二、补贴金额和计算办法

  

(一)自《通知》实施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新招用的本市户籍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对象。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三)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四)每个创业组织每个自然年度最高补贴2万元。

  

三、补贴的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应在注册登记起的36个月内,向注册所在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社会保险费的补贴申请,首次提出申请后,可每半年申请一次。

  

(二)申请人应携带如下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1、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组织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组织社会保险缴费账号(包括开户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

  

4、创业组织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补贴的受理和审核

  

(一)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在收到创业组织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原件退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将结果告知创业组织。

  

(二)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原则。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核通过的,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于次月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直接拨付或委托银行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五、其他

  

创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不能重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以及《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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