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在上海!这些钱可千万别忘了领,最多能领好几万!

原标题:【补贴】在上海!这些钱可千万别忘了领,最多能领好几万!年底了离年初的存钱目标越来越远但小编今天想告诉你们上海还有这些钱可以领取哦!可是有不少人一不小心错过了几万块最最最少也有几千块女职工生育津贴领取女职工生育津贴不需要具有上海户口,只需要在

【补贴】在上海!这些钱可千万别忘了领,最多能领好几万!

  

原标题:【补贴】在上海!这些钱可千万别忘了领,最多能领好几万!

  

年底了

  

离年初的存钱目标越来越远

  

  

但小编今天想告诉你们

  

上海还有这些钱可以领取哦!

  

  

可是有不少人

  

一不小心错过了几万块

  

最最最少也有几千块

  

  

女职工生育津贴

  

领取女职工生育津贴不需要具有上海户口,只需要在上海缴社保即可,而且申领没有期限,有空就去领。凡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领取条件

  

自2016年7月1日起,凡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

  

  

  

如有疑问:产假工资待遇问题,请咨询上海市医保服务热线。

  

  

领取材料

  

①生育妇女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③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卫生行政部门证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④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⑤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注: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怎么办理?

  

上海市户籍生育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而符合申领条件的

  

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则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所需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②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③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④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例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⑤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应当提供由本市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⑥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地点

  

生育保险待遇依然可以到就近的区社保中心申领,同时就近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也可以申领了。当然,因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先至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那么在领取到《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后即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处便可办理所有业务,相对更简便。

  

高校毕业生补贴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以上三类学生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可以申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申请对象

  

本市普通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以下学生: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以上皆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申请材料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六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符合第二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符合第三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符合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申请流程

  

(一)各高校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填写《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并报送高校主校区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报市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各区发放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所需资金在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划拨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海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8000元

  

想要创业的小伙伴们注意啦!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了《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月起,本市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全新升级,从补社保、补场租、补载体、补首次创业等方面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打造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升级版”,进一步放宽了对象范围,进一步提高了有关补贴标准或补贴上限。

  

  

失业补贴最高可领1770元/月

  

“常在职场混,难免会离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也是一笔不小的钱。从4月1日起,上海市2018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660元调整到1770元,增加110元。具体调整为:

  

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增加110元/月,调整为177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领取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2、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4、失业前缴费满一年(扣除已享受的缴费年限);

  

5、单位已办理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登记;

  

6、失业人员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温馨提示

  

这里的“失业”指“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只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符合条件。所以可千万别“任性”,主动要求辞职是领不到这笔钱的。

  

领取材料

  

1、劳动手册

  

2、失业保险登记表

  

3、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4、身份证

  

5、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存折

  

领取流程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按照流程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①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需书面告知职工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②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用人单位需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上报当地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③失业人员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④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收到失业登记申请后10日内,对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告知本人。

  

⑤对符合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人,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由失业人员凭借凭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标准

  

  

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当前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还不能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您在上海就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在需要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可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即可在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需办理转移手续,请携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本市就近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窗口咨询,工作人员会指导您办理具体手续。

  

也就是说,非上海户籍的失业人员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上海低收入家庭补贴

  

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每人每月9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增幅10.31%。

  

  

调整提高特殊救济对象补助标准

  

1、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和司法老残3类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2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8类对象,在原救济标准基础上,按照低保标准的增幅10.31%同步增长,增长幅度每人每月在170元至410元之间。

  

  

上调特困人员生活费标准

  

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调整

  

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低收入家庭申请认定

  

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80元。

  

(二)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人均5.5万元);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残疾人上浮20%(人均6万元))。

  

(如该家庭即为2人以下家庭,又有上述特殊人员存在,人均财产上限为6.5万元)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但仅有1套自住房屋的面积不限。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书面申请、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

  

3.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证明(住院发票、出院小结、其他机构的医疗费用减免证明);

  

4.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证明(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5.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等);

  

6.家庭生活水平参考证明(申请人家庭上月煤、水、电费用支出票据);

  

7.其他相关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残疾证、离婚证明、高中以上在校学生证明、赡养抚养和扶养协议等)。

  

因申请人家庭的情况不同,需要出具哪些相关证明可以向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科)咨询。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上海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申请表》,载明家庭的成员、家庭成员个人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声明愿意接受社会救助机构对其个人或家庭经济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2.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调查核实申请人填报情况;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上海老年综合津贴

  

凡具有上海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即可享受津贴。根据年龄每人每月可获得津贴75元-600元不等,真金白银的钱打到了卡里,每个月15号津贴就要到账啦!

  

  

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津贴。

  

津贴标准

  

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津贴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发放时间

  

(一)津贴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

  

(二)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二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补发津贴。逾期二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前二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

  

(三)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

  

(四)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津贴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津贴发放日为15日。

  

(五)非津贴发放月新审定的老年人,首次享受的津贴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

  

(六)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

  

1、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填写《上海市敬老卡集中办理申请登记表》

  

2、本人携带《申请登记表》、二代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或由代理人携带申请人的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和代理人的二代身份证就近向居(村)委会提出申请。未办理过社保卡的申请人,须先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办理社保卡。

  

3、居(村)委会查验相关证件材料,并在信息系统内进行信息核对。

  

4、通过信息核对的老年人,根据居(村)委会通知,对登记表信息签字确认,并领取受理回执。

  

5、根据居(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凭回执、二代身份证、社保卡领取敬老卡,并签字确认。如由代理人办理领取,领卡时代理人应与申请时代理人一致,代理人凭回执、申请人的二代身份证及社保卡、代理人的二代身份证领取,并签字确认。

  

6、老年人可凭敬老卡及本人二代身份证至相应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激活手续。

  

发放流程

  

(一)申请。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就近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申办上海市敬老卡。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附件1)。

  

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二)受理。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老年人享受津贴的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上海市敬老卡申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送达《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定。区县民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申请人的信息统一审定,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分类汇总确认,于每月初发送至各区县财政部门。

  

(四)发放。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区县民政部门的审定意见,于津贴发放前,提前5个工作日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县民政部门结算账户。各区县民政部门按资金发放相关规定及时划入各商业银行(发放行)。

  

廉租房申请标准降低补贴提高

  

上海廉租住房的新标准已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新政,收入越低补贴越多。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调整为: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元(含元)、人均财产低于元(含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元(含元)、人均财产低于元(含元)。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

  

(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以外按规定列为住房面积和经济状况核查核对人员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离婚人士,应当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实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财产证明材料。存在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对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提供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对象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等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地点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根据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的廉租住房申请。

  

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申请对象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已出售或已征收(拆迁),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时间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面积、住房交易等状况由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自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情况报告。经核查,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自收到委托书(附核对对象名单)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情况报告。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初审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过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网站或者有关媒体进行为期5日的复审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区(县)保障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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