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经研究,现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有关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仍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执行。
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项目纳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三、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的日常药费补贴待遇和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月20元。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