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2021-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制定依据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提出“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同时为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和顺应国际渔业补贴趋势

关于《上海市2021-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制定依据

  

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提出“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同时为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和顺应国际渔业补贴趋势,优化调整现行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据此,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于2021年底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为加大我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上海市2021-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过程

  

自2021年1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我委即开展了《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前后历经三稿。

  

2021年11月中旬,市农业农村委渔业管理处在商计财处、市财政局农业处的基础上,形成《实施方案》第一稿。

  

2021年12月20日,组织《实施方案》第一轮意见征求工作,未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

  

2021年11月下旬-12月下旬,前往崇明、浦东、奉贤、金山4区,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各区主管部门和渔民意见和建议并作相应修改完善,形成第二稿。

  

2021年1月4日,组织《实施方案》第二轮意见征求工作,采纳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部分意见,各区仍反馈无修改意见,形成第三稿。

  

2022年3月3日经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2022-4)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以下五个主要部分: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目标:明确我市自2021年起利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向海洋捕捞渔船发放补贴,支持引导渔船自觉遵守伏休制度,鼓励渔船开展负责任捕捞,推动我市海洋捕捞业转型升级和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方式和发放对象:核定上一年度补贴并以“后补助”方式发放;为做好与“十三五”油价补贴政策的衔接,设定2021年为政策过渡期。规定补贴发放对象为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并明确对应渔船的纳管要求。

  

(三)补贴标准和指标比重: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补贴标准上限确定我市补贴标准上限,并对农业农村部的相关标准予以转述和具体说明,细化我市负责任捕捞补贴的7项指标和比重系数。参照农业农村部以往文件规定,针对渔船发生涉渔犯罪和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设置取消(扣减)补贴的规定。

  

(四)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明确补贴年度终了后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符合条件的渔船(渔民)通过补贴系统进行申报,经相关职能部门完成要素核查、公示和渔民签字确认等环节后确定补贴金额;补贴资金下达后各区完成发放前公示并发放到位;同时规定了补贴误发(冒领)等情形的对应措施。

  

(五)保障措施:规定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强化跨地区(部门)协作,提高信息化和数据共享水平,减少补贴核定的人工干预度。明确补贴资金要专账管理,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共同对补贴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农办计财〔2021〕44号文件明确了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行“后补助”制度,该文件于2021年底才正式印发各地,但此项工作实际是自2020年度开始,至今我市已经有2020和2021两个年度的补贴资金未能组织申报和发放。为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上述补贴资金能尽快发放到位,故我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需印发之日起立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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