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
标准:
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考核鉴定费补贴;
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
贴培训目录内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本市普通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向的以下学生: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标准:
一次性1000元/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及以后毕业的本市户籍毕业生;
(二)在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且就业形式为灵活就业;
(三)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照灵活就业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标准:
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费社会保险费的50%。
劳动年龄段中,具有劳动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郊区富余劳动力:
(一)户籍在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青浦、南汇、奉贤、崇明等十个区县的偏远地区。
(二)2007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期间,在户籍地以外区县就业,与实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除外)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在非农产业的全日制岗位就业,月工资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标准:每人每月210元。
1.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标准:
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1.年龄在16-35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或未登记就业的青年;
2.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含本市及外省市户籍);
3.本市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届离校未就业全日制毕业生(含本市及外省市户籍)。
标准:
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