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提出补贴申请: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并进行税务登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2、新招用2018年及以后毕业、具有本市户籍、毕业当年内初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注: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本市户籍学生”是指属于(取得)上海户籍(包括社区公共户)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包括结业、肄业生)和在国(境)外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包括结业、肄业生)。上述高校毕业生的身份确认,以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为准;
2、高校毕业生服兵役期间的用工记录及缴费记录不作为其初次就业经历。
办理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分别提供相应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名单》;
3、小型微型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户籍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