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社会保险法实行之前,上海社保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外来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二是郊区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缴纳的小城镇保险;三是城镇社会保险。
本次系列调整,三类人群均有涉及,其中缴纳综合保险的人群可能感受的影响最大,不过所享受的社保待遇也大幅增强。
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
依据上海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据悉,目前上海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有约400万人次。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适用群体:非城镇户籍和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所差别
凡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参加本市城市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根据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数5年过渡
考虑到此次上海社保新政策涉及群体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极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置了两个过渡:一个是险种过渡,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直接按现行本市城市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2012年开始,上随着上海社保新政策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
具体展现出来了八大亮点,比如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可继承,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医保待遇等体现了社保的时代性。
亮点1: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身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本市原来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的部分指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而非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根据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亮点2:医保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本市基本医保的不予支付范围将进行调整,相关文件正在制定中。调整医保不予支付范围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缴纳,且权利向第三人追偿。这将使参保人员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亮点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医保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员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按本市原规定,则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报销70%的医药费。
调上海社保新政策规定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费。
但失业人员参加城镇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