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外来人口想要在上海生活,为着上海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福利措施,但是在上海可是一步都不能走错哦,不然很可能就与很多福利擦肩而过了,尤其是在缴纳社保这一方面,因为这几年社保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了,涉及到了很多新政策,比如买房、拍车牌、落户、养老金等,而且社保越来越强调连续性了,动不动就是连续缴纳社保三年、连续缴纳社保五年,有些喜欢跳槽的小伙伴可就惨了,中间缺失的三四个月社保很有可能成为买房、买车路上的障碍。
(1)拍车牌
根据上海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外地人想要拍上海牌照必须持有上海居住证并且在上海连续缴纳三年的社保或者个税。
(2)买房
按照“3.25”新政中的规定,外来人口想要在上海买房就必须连续缴纳社保5年及以上。
(3)子女上学
外来人口的子女如果想在上海入学的话,家长需要办理上海居住证然后办理积分居住证,这其中最主要的条件之一就是家长需要缴纳6个月社保。
根据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在基础指标及分值规定中,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社保缴费基数越高,享受积分左边加分右边政策。另外,在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及分值里面,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5居转户:持证期间缴纳社保累计满7年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7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另外,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所谓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6申请养老金的条件:社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企业单位到龄人员申领养老金条件为: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5周岁;
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符合国家关于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条件的。
养老金申领地:社保累计缴费满10年跨省领取享受当地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待遇领取地划分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