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20]9号)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
1、公式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公式中,“征缴基数”是什么?
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关于加强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关于调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标准的通知》
多项针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福利
1、安排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的人数计算优惠(本市户籍)
用人单位安排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每安排1名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残疾一级、二级)毕业生就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3名残疾职工计算;
每安排1名其他残疾等级、类别的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2名残疾职工计算。
2、安排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
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金额计算方法为:实际安置月数*同期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注:本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重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按自然年度进行补贴,每年结算一次。用人单位应向其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本市户籍)
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残疾职工,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岗位补贴金额计算方法为:
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均工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
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残疾职工,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岗位补贴金额计算方法为:
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均工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3
4、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不限户籍)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奖励,超比例人数按实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超比例奖励(每多安排一名残疾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工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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