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类别及条件件

为了进一步加大国(境)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规范和完善人才引进程序,深入推进我校人才高地建设工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科学规划、按需引进。人才引进必须坚持与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相一致的原则。人才引进要有利于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

聊城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类别及条件件

  

为了进一步加大国(境)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规范和完善人才引进程序,深入推进我校人才高地建设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科学规划、按需引进。人才引进必须坚持与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相一致的原则。人才引进要有利于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有利于学校综合势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第二条保证重点、统筹兼顾。人才引进应优先保证学校重点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专业的建设需要,同时兼顾其他学科。重点引进学术造诣深厚,有海外工作学习经历,在国(境)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急需的具有发展潜力的学术骨干。

  

第三条注重能力、德才兼备。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较高的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综合素质,具有优良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科学评价、择优引进。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相关部门必须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深入考察,严格考核,科学评价,择优录用,确保人才引进质量。

  

第二章高层次人才引进类别及条件

  

第五条根据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按照下述条件分为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方向带头人)三个类别。

  

学科领军人物:在国(境)内外学术界具有很高学术地位的知名专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或人文社科资深学者。

  

(3)同类国(境)外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学科带头人:在国(境)内外学术界具有很高学术地位的知名专家,对本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创新性构想,在本研究领域取得国(境)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具备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或超过国(境)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当选两院院士有效候选人。

  

(2)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863”、“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5)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的学科带头人。

  

(6)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前两名、二等奖第一名获奖人。

  

(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名)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第一名)。

  

(8)国家自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

  

(9)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或《Nature》杂志上发表论文2篇。

  

(10)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已形成特色研究体系,取得国(境)内外同行公认具有世界领先成就(要求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材料)。

  

学术带头人(方向带头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突出学术成就,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能力,具备领导本方向赶超国(境)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0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者:

  

(1)近五年科技成果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获得过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或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两名)或省部级科研一等奖(第一名)。

  

(2)近五年高等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两名)、一等奖(第一名)获得者或国家级教学名师。

  

(3)近五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1项(含)以上,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两项国家级有资项目(每项经费在25万元及以上)。

  

(4)近五年主持进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横向合作项目,并取得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的本学科方向学术论文被SCI、EI、A&HCI收录15篇(含)以上(其中2区及以上文章12篇(含)以上)或全文被SSCI收录论文8篇(含)以上(其中影响因子2.0以上文章5篇(含)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

  

(6)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A&HCI收录,且单篇被SCI、EI、SSCI、A&HCI源刊论文他引35次(含)以上;或发表在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以上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累计8篇次(含)以上。

  

(7)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中青年专家;或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或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或原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第一、二层次人选或国家级人选;或入选山东省“泰山学者奖励计划”或其它省份同类计划的特聘教授。

  

(8)近五年作为第一著者正式出版过国(境)内外同行专家公认有重要影响(要求能提供具有说服力且同行专家认可的材料)的个人学术专著2部以上。

  

第三章引进待遇及经费管理

  

第六条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校后除享受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外,同时享受下列相应条款所规定的待遇。

  

1、引进的学科领军人物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免费提供300m^2左右的周转房一套,同时提供安家住房补贴100万元;

  

(2)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科研启动费;

  

(3)享受岗位津贴,每年50万元;

  

(4)配偶随调并在校安排工作;

  

(5)配备工作助手及用车。

  

2、引进的学科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免费提供300m^2左右的周转房一套,同时提供安家住房补贴80万元;

  

(2)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科研启动费;

  

(3)享受岗位津贴每年20万元;

  

(4)配偶随调并在校安排工作;

  

3、引进的学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免费提供200m^2左右的周转房一套,同时提供安家住房补贴50万元;

  

(2)提供科研启动费,理工类80万元,人文社科类30万元;

  

(3)享受岗位津贴每年10万元;

  

(4)配偶随调并在校安排工作。

  

第七条对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的办公用房和实验用房,学校将根据各学院引进人才的实际需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予以特殊解决;对学术带头人的办公用房和实验用房,原则上由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第八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凡符合山东省和聊城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的,学校积极申报,争取省级和市级部门资助经费的支持。

  

第九条引进人才的安家住房补贴在正式报到后,按服务期年限(八年)平均每月支付。引进人才若购房,可凭本地购房相关证明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一次性借出未发的安家住房补贴(以后用学校每月支付的安家住房补贴冲抵)。

  

第十条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分两期下达:在正式报到后首次发放金额的60%,在受聘满2年的中期考核合格后下发40%。对于提前完成考核任务者根据完成任务情况按相应比例提前发放科研启动费。科研启动费的具体使用办法按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的科研启动费发放办法根据工作需要灵活掌握。

  

第四章引进人才的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引进的人才正式报到时须与学校签订《聊城大学高层次人才聘用协议书》,在校服务期为八年。在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出的辞职、调动等申请,若个人坚持要求离开或擅自离职,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与协议处理。

  

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学院负责。

  

第十二条高层次人才办公室和学科建设处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施目标管理。通过签订《聊城大学高层次人才聘期履职任务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等,并按照学校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每一聘期时间为四年,在聘期内实行聘约管理。其中首任聘期前六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结束时,由相关学院进行考核,提出意见,对于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学校要求的引进人才,学校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四条在首任聘期内,依据《聊城大学高层次人才聘期履职任务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职责履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学科建设情况等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

  

1、年度考核由相关学院于每学年末进行,中期考核在聘任满两年时进行,聘期届满考核在四年聘期结束时进行。中期考核、聘期届满考核由高层次人才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学科建设处、科研处、社科处、研究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及相关学院完成。

  

2、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低聘或解聘;首任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予以解聘。

  

3、聘期届满考核时,学校将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高层次人才引进类别及相应条件根据聊城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办法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完成的任务和取得的成绩进行聘期考核(学科领军人物和学科带头人所做的工作要包括作为带头人对本学科建设与发展所作的贡献等),按考核结果(类别)确定下一聘期(四年)的引进待遇。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制定计划。每年10月份根据上级下达的增人计划和学校整体发展目标,高层次人才办公室、学科建设处、人事处研究制定下一年度高层次人才遴选方案及人才引进总体原则。经学校批准后,人事处组织各学院上报具体进人计划,并根据引进原则进行初审,报学校研究通过后,人事处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第十六条发布信息。学校通过山东省人事信息网及其它相关媒体和渠道,向海内外公开发布人才招聘信息。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达到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应聘人员向相关学院提供应聘材料。应聘材料包括《聊城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申请表》及其相应证明材料。相关学院对应聘人员材料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及填报的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第十八条组织考察。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学科建设处、科研处、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的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评议。

  

学院成立由院党政领导、相关学科教授代表和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的高层次人才考核小组,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面试。

  

2、高层次人才考核小组根据应聘材料、面试情况及外调考察情况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思想道德水平、业务能力和发展潜力等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者,方可提交学校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评议。

  

3、校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召开会议,学院陈述引进理由及考察情况,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对应聘人员的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三分之二者,方可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

  

第十九条根据校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的评议,形成人才引进方案,提交校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条学校审批通过后,启动人才引进工作“一站式”服务。校长办公室下达人才引进任务书,以督办的形式,要求人事处、学科建设处、科研处、资产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在规定期限内落实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安排,确保人才引进工作的效率。

  

第六章有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应与学校确定的学科主攻方向一致。对于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若其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的主攻方向不一致,但却能利用校内外资源组建创新团队,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经校人才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以作为引进人选。

  

第二十二条对于学校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达到了引进条件中的某一类别水平,但不完全符合相应类别的具体引进条件,经学院初审,并报校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作为相应类别的引进人选。

  

第二十三条经校人才工作专家委员会认定的成果特别突出的人才、学科发展急需的人才,或者按学术创新团队引进的人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特事特办,视具体情况提高安家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和岗位津贴等引进待遇。

  

第二十四条对引进人才的配偶,一经学校研究决定,人事处将根据部门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指令性安置,相关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第二十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津贴由学校支付,同时鼓励各用人单位积极筹措经费,采取多种配套性措施作为引进人才的补充经费。

  

第二十六条本文件涉及的人才引进属于实质性引进,引进人才须全职在校工作,原则上应将人事关系转入学校。人事关系不能转入学校的高层次人才按《聊城大学特聘教授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不能包括的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人事处。

  

附表:聊城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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