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人才引进新政策问题答疑

上海人才引进新政策问题答疑:一、《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4.确需引

2022年上海人才引进新政策问题答疑

  

上海人才引进新政策问题答疑:

  

一、《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上海人才引进落户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三、中介机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答: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范围。

  

本市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因编制原因实行人才派遣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备后,由实际用工的事业单位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四、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是指哪些机构?

  

答: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其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五、申办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预审通过,并告知用人单位现场递交书面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经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相关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核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相关人员按市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引进人才家属随调随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凭证。16周岁及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凭证。配偶随调(或随迁)的,需提供在沪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或退休、失业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凭证。

  

七、申请人才引进有哪些信用监管措施?

  

答:人才引进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和失信名单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电子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严禁隐瞒和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列入失信名单,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单位或个人再申请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人才引进落户申请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相关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凭证;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凭证,离婚或再婚的,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所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职称证书、评审表及用人单位聘任凭证;

  

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职称的,提供用人单位聘任凭证;

  

3.可通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特色专栏查询验证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是指申请人应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由受理部门进行信息查询,个人免于提供。

  

(三)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所称“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引进人才,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凭证、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材料。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凭证,以及同意落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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