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办法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申办条件
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激励条件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申请的提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出
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指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材料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者租用公房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