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转户申请失败案例分析

一、案例:重复纳税导致居转户失败1、申请人情况今年7月,李先生准备好申报材料到受理点申办居转户。人才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的过程中发现其同一时期A、B、C三家公司均有显示“工资、薪金”的纳税申报记录。但是根据其持证情况、劳动关系及社保缴纳记录均显示其劳动关系建立单位为A公司。据李先生本人回忆,B、C两家

居转户申请失败案例分析

  

一、案例:重复纳税导致居转户失败

  

1、申请人情况今年7月,李先生准备好申报材料到受理点申办居转户。人才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的过程中发现其同一时期A、B、C三家公司均有显示“工资、薪金”的纳税申报记录。但是根据其持证情况、劳动关系及社保缴纳记录均显示其劳动关系建立单位为A公司。据李先生本人回忆,B、C两家单位是其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兼职提供的劳务服务。

  

2、纳税政策依据关于个人兼职纳税问题的相关法规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关于纳税申报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的相关法规详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3、人才处理意见根据李先生的情况,因其纳税情况没有依据相应的税务法规进行纳税申报,不符合沪府发【2012】12号文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办条件: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故工作人员暂无法受理其居转户的申报。

  

二、政策解读

  

1、政策依据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12号根据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因此,按照居转户要求,工作单位应当按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依法申报纳税。

  

2、情况分析多个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还是蛮常见的。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纳税标准是不一样的。工资、薪金起征点3500(下月起5000),劳务报酬起征点800,如果兼职收入800-3500,按工资不交税,按劳务报酬要交20%的税。若拿了3000的兼职收入,没有交税,那是绝对的逃税,没有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居转户申请不予受理。“工资、薪金”指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正式工作。按照“工资、薪金”进行报税。兼职工作获得的报酬,非正式工作,应该走劳务合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报税。

  

3、对策文中A、B、C公司都是按照正式工作职务(以工资、薪金的形式)进行申报纳税。这就等于申办人签有3分劳动合同,3份正式工作。重复用工政策是不允许的,需要处理好劳务关系,如果A——“劳动合同”,B、C——“劳务合同”,那么就没问题了。

  

注意事项

  

1.7年税单是否连续断一两个月的情况一般只要写情况说明,加盖现单位公章。长时间断掉,不仅要写说明,还要补税,补税的滞纳金是按照天算的,要居转户的同学,一定要提早注意。税单是一个月都不能少的!注意:低税可以补缴,个税零申报或者未申报,补缴后审核通过的几率比较低。

  

2.个税与社保是否对应近36个月税单是否和社保基数大致对应,这是考虑到了外企13薪以上及年终奖的情况。建议宜多不宜少。如果是36个月2倍社保通道的话,一般让你统计近3年个税总额,平均下面每个月,就是和社保基数对应的标准。但近3年不能有断交或者零申报。

  

3.长时间个税零申报或未申报零申报只要不在36个月以内,一般要求补充情况说明并补缴个税。如果发生在36个月以内,而又没有正当理由,一般36个月就断了,从下一个个税正常月开始再往后顺延36个月。如果长时间零申报或无申报,必然要求补税,甚至直接拒掉。

  

4.社保、个税、劳动合同是否一致个税是否和社保单位、劳动合同签署单位、以及简历时间一致。这一点非常重要,也是很多人都卡在上面。很多人是外服、派遣,这个要分两种情况,派遣的公司必须有人社局颁发的派遣资质。如若不是,社保和个税出现缴纳单位不一致,直接后果就是时间扣除或者直接拒绝。假设你是人社局备案的外服或者派遣,依然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等,进而由人才中心判定合理性及一致性。

  

5.重复缴税要合并报税有很多朋友反应自己有在上海两家甚至以上公司同时以工资、薪金的形式缴纳个税的情况。这种情况,如果是集团公司关系,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工商局资料附工商局档案章;如果无关联的公司,则需要合并报税。当然合并报税看具体情况,如果材料已经到了市里,再合并也来得及。很多朋友自己是法人,又在其他公司任职,往往都有这个问题,要特别注意。如果你正在准备材料,强烈建议在上海税务网注册,并经常查询个税缴纳情况,尽早准备起来。因为不同于社保看7年,个税要看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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