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扶持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补贴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扶持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补贴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各地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注: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四、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五、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在珠三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注: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六、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省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具体由相关地区确定。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落户中山津贴

  

申领范围:2015年1月1日后毕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申领条件:

  

1、申领人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个人失信、犯罪记录及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2、具有本市户籍(含上大学时户籍未迁出,或上大学时户籍迁出、但毕业后又迁回我市的),毕业5年内(2015年1月后)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内学历学位、国外学位);

  

3、提交申请时仍在我市非公有企业工作(含曾在我市工作且具有本市户籍,离开我市再回到我市非公有企业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使用非财政资金进行运营的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

  

4、按规定在我市参保并连续正常缴纳社保费满12个月的(以社保系统信息记录为准,补缴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或未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但可提供连续12个月个人薪金纳税证明的。

  

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1万元。

  

发放时序:

  

落户津贴照分步分批发放的原则,具体安排如下:

  

①2021年受理发放2015年毕业的本市落户津贴;

  

②2022年受理发放2016、2017年毕业的本市落户津贴;

  

③2023年受理发放2018、2019年毕业的本市落户津贴;

  

④2024年受理发放2020、2021年毕业的本市落户津贴;

  

⑤2025年受理发放2022、2023年毕业的本市落户津贴;

  

⑥2026年受理发放2024、2025年毕业的本市落户津贴。

  

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一、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二、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2021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自主创业类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二、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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