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第十条规定,可见深户缴费基数可以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缴纳。我们再看最近深圳社保局官网的公告,截图如下:
截图中举例说明,深户职工小李月工资总额4000元;则单位+个人缴交为4000×22%=880元(560元+320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最高为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为最低工资标准。这个表达是很模糊的表达,也说明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