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越来越炎热,高温费又成为劳动者最近的热门话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微10日发布,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发放标准为每月300元。
根据相关规定,夏季高温津贴发放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时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环境提供劳动的,应发放夏季高温津贴。一,露天工作;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发放标准为300元/月。
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夏季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高温津贴不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福利”,而是受到国家法律保障的合法劳动报酬。因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相关解释,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而工资在我国劳动法中受到特别保护。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由其责令支付并进行其他处罚。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和上述高温津贴。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