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显示,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标准为元/人。此前,博士入户深圳的一次性补贴为元/人。
新引进博士人才,是指2021年9月1日起,经市、区(含新区、前海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职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以及首次在深圳就业的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以下统称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
新引进博士人才的年龄需在35岁(含)以下,年龄计算以引进时间为判断时点。其中,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的引进时间以首份引进审核文件签发日期为准。引进审核文件是指应届毕业生介绍信、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招调通知、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等。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的引进时间以首次在深圳通过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日期为准。
新引进博士人才生活补贴由新引进博士人才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两次审核发放,首次发放金额为补贴标准的30%,续发金额为补贴标准的70%。
申领条件按国内和海外人才分别要求,其中国内新引进博士人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深圳户籍;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3.首发申请时在深圳全职工作,在引进后通过本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累计3个月以上(不含补缴,下同);4.续发申请时仍具有深圳户籍、在深圳全职工作且自首发申请之日起通过本市工作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要求具有以下身份之一:(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3)台湾地区居民;(4)外国国籍人士。
此外海外新引进博士人才需要满足以下申领条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首发申请时在深圳全职工作,引进后通过本市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累计3个月以上;续发申请时仍在深圳全职工作,且自首发申请之日起通过本市工作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新引进博士人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生活补贴:属深圳市(含驻深)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已领取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含原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根据《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8〕20号)或省有关博士后支持政策等,已领取博士后生活补贴的;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已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根据《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0号),已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根据本办法领取过生活补贴的;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1〕3号),已领取香港青年生活补贴的。
值得留意的是,新引进博士人才自引进深圳市之日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所得高于深圳工资薪金所得的;非在深圳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作者】李定
【作者】李定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