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落户条件:
1.所在单位有进京指标
2.在国外留学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
3.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留学回国人员
4.出国留学一年以上
5.申请在北京落户的需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且学成回国两年内递交申请材料
6.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请参考《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流程
申请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材料目录》
2.《在京用人单位申请就业落户预约单》
3.《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6.《单位接收函》
7.劳动合同
8.《档案保管证明》或《存档合同(卡)》
9.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10.最近三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上海
落户条件:
1.在国外留学获得博士学位
2.在国外留学获得硕士学位
国内211院校本科+国外任何正规院校研究生
国内非211院校本科+国外排名前500高校研究生
国外本科+硕士
国内外联合培养硕士,国内211或国外排名前500,且需在国外学习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
3.在国外留学获得本科学位
国外排名前500高校本科且累计学习时间1年以上
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本科需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外本科学位
4.海外进修及访问学者
国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访问学者1年以上
国内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出国进修1年以上
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同学还需缴纳连续6个月社保且税单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工资
5.回国后待业不超过两年
6.回国第一份工作在上海(工作单位要求:是在上海注册的守法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企业)
落户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国外毕业证书、成绩单
3.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4.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5.在沪落户地址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如有子女,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8.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9.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广州
落户条件:
1.在国外院校获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2.在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个体工商户工作、在广州创办市属企业或设立个体工商户
3.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国外进修、访问学者、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4.年龄符合以下要求
学士学位年龄40周岁及以下
硕士学位年龄45周岁及以下
博士学位年龄50周岁及以下
5.社保缴纳情况符合以下要求
硕士及硕士以上,须在本市单位有社保记录;
本科,毕业起两年内申请,须在本市单位有社保记录;两年后申请,须在本市市属用人单位有连续6个月的的社保记录。
申请材料:
1.《留学人员引进人才入户申报表》
2.本人户口簿(提供申请人户口本首页、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3.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4.用人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申报人的录用证明、增人计划卡等入编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还须提供引进单位在省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历史缴费记录(在广州市参保并可查询的不用提交)
5.申报人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供结婚证(国外结婚证需提供翻译材料)、随迁家属身份证、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个人为离婚人员且有家属随迁的,除提供随迁家属资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随迁子女在国外出生的,须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材料及翻译公证材料
6.持有《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国(境)外进修、访问学者、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提供国内最高学历、最高学位证书及最高学历、学位证鉴定书
深圳
落户条件:
1.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2.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取得深圳《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材料:
1.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2.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3.身份证、户口本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视个人情况而定)
5.两寸彩色照片(电子档)
6.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视个人情况而定)